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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海盜與民主國家的關係是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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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民主法治的發展史有個理論就做三權分立: 行政、立法和司法。 : : 三權分立以便互相制衡。 : : 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違法,就靠司法機關(打官司)救濟。 : : 立法機關立法違反憲法,就靠司法的憲法機關(打官司)救濟。 法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式的民主,概念如上。上面的概念還包括法治。 具體以我國憲政制度為例: 第一、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包括發布命令),此所謂法治,即依法 治理。 第二、立法機關制定憲法之後,制定的法律應在憲法授權範圍之內。 再者,立法者出於(被統治的)全國公民(即滿足投票資格之國民)票 選所出者,此所謂民主法治,即行政機關乃根據全民票選之代表所 制定之法來統治人民。 第三、司法機關則於公民自認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違法時,向司法機關 提出訴訟,以保護自身權利。 : : 這就是很基礎的三權分立制衡與合作制度。 以上主張之基礎見我國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 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 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 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 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 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 原作上面提的所謂尊重法律就不可以改法律,根本和史實各國立法 : : 機關的運作不合。 現行法律,公民選出的立法代表認為有不適當者,自然可以經過憲法與相關法律 規定經過討論與表決之後,修改或者廢止。 即便是國家大法的憲法,還是法學所謂剛性憲法者,搜索歷史,亦不乏增修 或廢止者,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美國憲法修正條文等。 mshuang (竹碳烏龍)所謂「尊重法律就不能修改或廢止法律」根本違反歷史事 實。該不會和戲劇裡面所謂「祖宗成法不可改」或者是耶和華叫所謂的上帝頒布 的十誡乃真神之誡命不可更改的宗教觀念混淆了? 中華民國立法院官網就可以找到我國個法典其中各條法律的修訂歷史。其他各 國的法律的沿革,也多有網路資料可免費查得者,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和澳大利亞 聯邦政府等的。 例如我國的刑法第一條的沿革如下: 第一條 (0231031 制定) 條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0940107 修正) 條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理由   一、本條前段酌作修正。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 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 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求 允當。 : 我也很嘆氣其實你的說法很反民主,也就是法治形成社會契約而後形成民主 : 的論述,也就是強迫人民必須依照特定人士制定的規則,而在此規則下的行 : 為才能夠稱之為民主的虛偽式民主,亦即僅有形式而非有民主的真諦 強迫人民必需依特定人士制定的規則? 上面所謂的特定人士,乃全體公民所選出 者。 當然依照烏龍君所謂海盜式民主,由海盜頭子和(直接所屬)海盜所立的「盟誓」 約法來管理,在憲法學當中稱為直接民主。但是! 直接民主的核心定義,在於被 統治者乃直接彼此約定選出自己的統治者,以及「統治自己的法律」。換言之, 一定要強調「事事直接才是真民主法治」,那麼可不僅是被統治者直接選出統治 者就算了。依法而治理的每一條法,也都必須由被統治者直接討論通過方許。 直接民主制度要落實在現實世界,有諸多難點,最明顯者,就是廣土眾民的情 況下,技術條件無法做到。 用烏龍君最喜歡的海盜是民主法治來解釋的話,當海盜集團的規模夠大,比如 昔日的日不落國大不列顛那樣,海盜集團分散全球各地之外,海盜據點也分布全 球各地,你倒是舉出個「全球全民直接選舉」的實際可行方式看看? : 我還是問同樣的問題,當一條法律所有人民都反對的時候只有制定者贊成, : 也就是既得利益者贊同,那要怎麼修改法律 很奇怪老是要堅持這個問題。 以我國民主法治制度來看,立法院別說通過,在開院會討論要否通過某條高度 爭議性或者說相當多人民反對的法律條文之時,各個立委就會收到選區選民透 過各種方式的抗議。「立委為了下一屆連任」,就會在立法院會反對之,因此 照說不會通過這種法律條文。 倘若真的通過了,改選的下一屆立法院會就會修訂或廢止這種條文。 另外,我國憲法還有創制和複決權來救濟立委不立人民要立的法條和通過 人民不要的法條的狀況。 憲法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這方面的法律,我國立法院也已經制定的公民投票法,做一定程度的落實。 所以烏龍君老在這一點糾結,卻始終不寫明白在糾結甚麼。 而且一定要批判其論點的話,他自己首先主張尊重法律就不能改,後面又寫 了,萬一通過了全民討厭的法律要怎麼辦。顯然自己前面主張與後面主張就彼 此干格。 公民投票法 第 1 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9.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85092255.A.F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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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a05/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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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ltlake (114.24.111.226 臺灣), 05/27/2023 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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