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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 引述《iyori (榊 伊織)》之銘言:
: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CbBCoNaydnzo1aoA/?mibextid=xfxF2i
: : 前陣子保護司站在保護兒少的立場,期望多點作為,好好的保護兒少權益,文字上有些
: 許
: : 擴大解釋,不過我們也該傾聽創作者的意見,這一步會使創作者們需要自我審查,進而
: 限
: : 縮創作自由的空間。過去大法官解釋617號「硬蕊」和「軟蕊」的二分法,應該回歸管
: 理
: : 層面,讓兒少不要接觸到非屬他們年齡該觸碰的內容,只要做好分級管理的工作,問題
: 自
: : 然迎面而解。
: 完全以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
: 為依規有比較好嗎?那創作者還能不能畫異種姦?
: 我作天就問過
: 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把色情分成硬蕊跟軟蕊
: 硬蕊違法,軟蕊有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就合法
: 而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算硬蕊
: 現在請看這張圖
: https://pbs.twimg.com/media/DuSl6apVYAEiBD-.jpg
: 想問問如果創作者畫蘿莉正太跟獸人瑟瑟
: 請問蘿莉正太跟5號角色瑟瑟就算獸交硬蕊違法?
: 還是跟1號角色瑟瑟(超濃起司)才算獸交硬蕊違法?
小弟以為回到法律上「人」的定義就很好解
必須死咬「人」在憲法和法律上定義就是自然人
基於法律對「人」的定義
二次元漫畫中,跟貓耳娘發生不可描述關係,甚至是觸手重口本
除非漫畫中的工口對象已經如照片般逼真足以讓多數人認為是自然人
否則小弟以為只能算「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的軟芯
做好分級制度就可以
釋 617 釋憲背景,是晶晶書庫的真人同性戀猥褻物引發爭議
所以其「人獸交」中的「人」根據事件脈絡顯然是自然人
「人」的定義從法明確性和體系解釋來看也只能是自然人
(大法官大概沒想到後世有鬼才可以把「虛構塗鴉」當成法律上的人)
既然「人」的定義只能為自然人
則跟貓耳娘發生不可描述之事作品中的「兩造」從法律上來看就不是人
既然作品之中不包含「人」,就無法出現「人獸交」
除非該作品描繪的角色如同照片極盡逼真,足以讓人視為自然人,或者根本就是畫某個真
人
這種解釋方法,也與釋 617 的主張符合:
刑法之所以有權規範性言論是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
同樣是人獸情節
相信各位版眾看「二次元人跟貓耳娘發生關係」跟「三次元真人蘿莉與動物性交」
引起的侵害性道德情感是截然不同
後者即使洽眾愛看貓耳娘的版眾也會覺得過份
所以,如果二次元人獸(貓耳娘)不會違背多數共通之性道德情感
(正常人看了不會如同看真人人獸交一樣感到冒犯、過份
如同你看湯姆貓與傑利鼠 v.s 中國真正火燒活貓的影片感覺完全不同)
那從規範上分開對待也很合理
如此方符合釋 617 提出:
「必須達到違反『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才能以刑法處罰,否則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
兼顧言論自由與多數人性道德情感以及社會風化的本意
兒防法解釋同理
法律規範兒少「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成立條件
也必須是該「圖畫」所描繪的對象,如照片般逼真足以讓人視為真人,或根本就是畫某個
真人
這樣也才符合立法者(事後)出來澄清的: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真人受害人避免二次創傷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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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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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面對魔法還是得用魔法對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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