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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最新2024-04-07 01:32:00
留言28則留言,11人參與討論
推噓5 ( 5023 )
我覺得一圖流抹殺別人的努力實在不太公正, 所以加上來源,用四張圖,大家會比較清楚。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ubEAAAQ-P?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xaIAAFNz7?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XbMAAS4as?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0aMAAH1_o?format=jpg&name=orig 來源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中冊 會議日期 112年1月10日 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 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19/LCIDC01_1121902.pdf 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公報裡還可以看到, 投票可以聲明跟黨團同意見,就被投票, 還有投完票給自由發言時間,委員人就不見了的事。 所以合理推測,一定是林淑芬鄭運鵬蔡易餘被黨內不良立委欺騙, 才會全程反對時力提的修正版本。 時力提的大約就是兩點: 一、明訂24小時內限制瀏覽及移除資料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量對基本自由權的侵害去細項定義 也可以說,民進黨版沒有寫明白時間,這會變時間長短他們講了算。 然後中央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缺乏與人民討論跟考量實行能力。 甚至未授權使用者回報平台,這對防制流通急速的網路犯罪很不利。 再回來看兒性剝防法。 首先並沒有定義兒童跟少年,所以這邊就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寫的為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然後看一下兒性剝防法第2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 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 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跟二次元相關爭議點在「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的「客觀上」及「製造、~公然陳列」這兩點,其實就又回到刑法 235 了。 來看看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235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235&ty=C 解釋字號:釋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簡單說 617 號是要求「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 而 407 號是「主管機關所為釋示」並「隨時檢討改進」。 在大法官釋字的年代,同志出版品是猥褻物, 但在現代,也許有適當保護防止未成年接觸, 就不會構成刑法 235 條的要件。 總之中央應該要負責完善法條, 不該全黨封殺他黨及人民聲音。 所以在正式的立法院會議中,直接全黨投票反對他黨修正版本, 還有不尊重公聽會上的業者意見,甚至讓人民通報的管道受限, 這麼粗糙的法案,可能會失去立法初衷,流為打擊異己的工具。 我這樣講解下來,大家有沒有比較好懂蔡委員這一年多來的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3.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2160095.A.B2E.html

28 則留言

budaixi, 1F
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TETUO, 2F
只能說裝睡的人叫不醒,不要挑隊友(是吧?)

Aeryzephyr, 3F
為何你們不會這樣解釋:

Aeryzephyr, 4F
綠團反對別人的動議=反對改變=現行法規夠用

Aeryzephyr, 5F
圖畫就84年來一直都有的東西

Aeryzephyr, 6F
這麼多年來沒問題當然不用改

Aeryzephyr, 7F
說粗暴也沒錯,但黨團整團反對別人提案又不奇怪

Aeryzephyr, 8F
不過去年修法確實是他們過的,本來就該負責

Hosimati, 9F
現在又要回到討論去年修法了嗎?說實話這兩個投票其實

Hosimati, 10F
跟現在討論的方向關係不大就是了

poke001, 11F
他們全黨反對別人提案 那過了出問題他們就全責阿不然勒

Hosimati, 12F
有瑕疵,但不是現在主要的爭議(不管虛擬)

Aeryzephyr, 13F
反對別人提案又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改變會通過

Aeryzephyr, 14F
誰提案管虛擬的,又是誰同意管虛擬的,你有了解嗎

Hosimati, 15F
法條根本沒有提及虛擬,提案修法的人也說沒有要管,怎

Hosimati, 16F
麼現在又鎮魂曲說修法管虛擬

Fuuin, 17F
就要你不要去管 到底為啥硬要管

Mjts33, 18F
24小時你要不要再想想 推下去台灣論壇都不用玩了 在檢舉

Mjts33, 19F
零門檻的現在要花多少人力去處理 只能說真的是謝謝各界推

Mjts33, 20F
動對於創作自由的箝制喔

smart0eddie, 21F
ㄎㄎ

Hellery, 22F
法就那個黨協商修過的,不是他們負全責難不成是立院掃地

Hellery, 23F
的負責?呸

winiAH, 24F
照時力版本就是中央要明訂標準,不能放給民間機關濫權。

winiAH, 25F
有機會改較完善的法條也不好好討論,都三讀了還能怎辦。

winiAH, 26F
既有法條可管,那iWIN最近是出來幹嘛的,接案賺外快嗎。

winiAH, 27F
立法者連自己想通過的法都不知道也不想改,不鞭你鞭誰!

hitlerx, 28F
iWin就出來賺外包辛苦錢的 畢竟我們政府很有錢啊.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