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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最新2024-02-13 18:23:00
留言117則留言,72人參與討論
推噓73 ( 73044 )
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全名不用打完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接著要怎麼看這法是怎麼修的? 點開「立法議程(附帶決議)」會跳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選擇對應版本的法條,想查最後修改的理由點「條文異動理由」 想看中間提案、討論、交辯點「立法議程」 議程分一讀、委員會、黨團協商、二讀(廣泛討論)、二讀(逐條討論)、三讀 就是一個法條從提案到通過實施的全過程 裡面是完整公開的立法院公報文件 而板上有爭論的「性交與猥褻」替換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個東西在哪發生? 我幫各位查好了 主要出現在 委員會審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號 381-438頁 這份文件 https://i.imgur.com/mNpt8u0.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一打開第一頁就可以看到一個很熟悉的名字:張秀鴛 但這個東西是張秀鴛提的嗎? 這邊先往回翻上一份文件 委員會審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號 241-379頁 他是司法院基於其他理由提出的見解 https://i.imgur.com/eLvkkXx.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https://i.imgur.com/zv5jUGE.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為了在性交與猥褻之外,為另規範「靜態性器」等內容而提出 接著回到1110331這份文件,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 文法官對這段文字有做出說明 https://i.imgur.com/Tk6fNfk.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我這邊先做一個紀錄 顯然這段文字在改動原因及文法官說明下,都超過釋字407及617對猥褻的解釋範圍 猥褻定義行為,但這邊規範想額外匡列靜態性器,所以才修正猥褻 所以它和釋字裡對猥褻的解釋絕對不是同質的概念 為什麼做這個紀錄?因為等一下會用到 但我們先不管,接著 我不確定第一篇范雲和吳玉琴簽名的那份資料出處在哪,至少我沒翻到 但總之從後續的內容可以推斷 它後來是被稱為「吳玉琴(范雲)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的資料 而這資料是基於前述原因而出現的 我們可以在 二讀(廣泛討論) 1120107 112卷014期5099號十二冊 422-539頁 這份文件找到提到它的段落 接著退回到黨團協商階段,來看這份 黨團協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號三冊 251-272頁 這份文件特別重要,因為它有實質討論「性慾」這段文字的適切性 我引258頁,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委員和衛福部次長李麗芬的討論 https://i.imgur.com/gGGZsFW.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 王委員婉諭: 第二條時代力量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行政院版本提到「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這在過去其實一直存在爭議,就是針對這種被偷拍的影像或照片,在當事人 已經是被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還要冠上羞恥之名這種非常主觀的要件,且有污名化被害人 或譴責被害人之嫌,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應該酌予調整,我們是希望能夠針對一些具體裸 露器官,譬如性器、肛門、臀部或女性胸部等的內容做清楚定義,這樣會不會是一個比較 好的作法?我們認為這些被性侵害的孩子們,或是被拍攝性私密影像的孩子們,不應該把 他們的受害當成是一種羞恥,而造成心理上更多的負擔。因此希望這部分可以提請討論, 並且參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回應。 李次長麗芬:第二條第三款我們有做修正,原本的提案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也要請司法院說明,因為這是他們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樣的範圍比 較大。我要特別講的是,在性私密部分,兒少性剝削的定義其實跟成人是不一樣的,在兒 少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國際公約的概念,將圖畫及語音都放進來了,所以這邊有修正的部 分是針對圖畫的部分,即雖不是一個真的小孩,可是他是小孩的形象。在這樣子的情況之 下,我們本來的寫法是「性交或猥褻」,但「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確實是過去大法官解釋針對猥褻的解釋,而這樣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好的認知,這部分還是 可以有討論之處。 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看到委員的修正動議寫到很多不同性器之裸露,但我們比較擔心會 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即這樣子部位的寫法是否已經足夠,可能還要再做討論,因為我 們擔心會比較不足夠,其實在國外,對於兒少色情的部分,可能有一個更大的法益,因為 要保護兒少的利益,所以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不雅還是怎麼樣都可能可以再含括進去。所以 我會覺得他可能沒有完全暴露到所謂的器官,可是對於兒少的人格尊嚴已經產生影響,其 實這部分還是有討論之處。以上是衛福部的說明,謝謝。 ============================================================================== 看到這邊,誰在搞事應該蠻明顯了 不夠明顯我再額外補充 中文維基百科:李麗芬 (社運人士) 李麗芬(Lee, Li-Feng,1968年12月20日—),臺灣社福界(兒童福利)人士、政治人物 ,出生於雲林縣二崙鄉[1],畢業於東海大學社會系。曾任第9屆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為兒童福利、少年權益及教育議題專業代表。曾任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做為立 法院關心兒福的立委,李麗芬積極主導成立「立法院兒少權利連線」,凝聚跨黨派的關心 ,共同維護兒少權益[2]。2020年1月31日,未獲民進黨提名連任,卸任不分區立委,同年 8月出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接著,看到259頁 我再引一段王婉諭委員的發言 https://i.imgur.com/cEvUUvq.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 主席:我想第二條已經充分討論了…… 王委員婉諭:我想再表達一些意見。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當初審查刑法討論到這部分的時候就已經有一些爭議,所謂「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其實我完全沒有辦法理解這個「客觀上」要如何定義,因為它既然是一 個感覺,那就絕對不會是客觀,而是主觀,所以這種更廣泛的包含,反而顯示這些價值的 選擇是我們沒有辦法從立法方面加以處理的,而是全權交由法官去判斷。我們既要主觀的 判斷,然後又說這是「客觀上」,我覺得這樣的說法和限定的範疇還是得要思考。的確我 們看到一些國外的立法例可能會很細緻地去討論很多樣態,但如果現在很廣泛的包含下去 ,雖然範圍很廣泛沒有錯,但究竟是很廣泛地有辦法定義,還是很廣泛地沒有辦法定義? 這部分我尊重召委用保留的方式處理,但我還是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思考一下,因為我 完全不知道所謂的感覺要如何叫做「客觀」,我覺得這兩者是完全衝突的定義。謝謝。 主席:第二條保留。 ============================================================================== 對,王委員有提出這段文字很奇怪的地方 但主席不理她,因為前面主席講了這條已經討論50分鐘,怕拖太久 不過沒有結束,後面還有 在討論到同樣文字段落第三十六條的時候 我們跳到265頁 https://i.imgur.com/JSgGST5.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這段文字第二次被拿出來討論的時候,因為文字連動關係王委員也同意保留 主席裁示「因刑法修正的關係...」 這邊補充,同時期修正的刑法性影像定義也有類同文字 事實上不單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兩法 當時因應N號房事件,立法院同時修訂四部法律,稱為「性暴力聯防四法」 一樣,我們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刑法》可以看到修訂後的連動文字 https://i.imgur.com/L3feOlH.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刑法部分我還沒時間研究修訂歷程 依主席賴惠員裁示,應該是後續有經過院長協商程序議定而成 但我不覺得在這麼後面的階段,這樣細節的段落會再被多做注意 事實上,這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後,三讀時甚至沒有表決,是協商後直接出關 我們可以比較《兒少條例》和《刑法》條文上對於「引起性慾」的文字有明顯差異 《刑法》寫的是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兒少條例》寫的是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換言之,《兒少條例》不但有引述刑法的「性影像」定義 還新增同類項,不單只規範「行為」還包括「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 這條討論的時候除了王婉諭提了動議 基本上就是照著司法院和衛福部建議的版本在過 范雲和吳玉琴只是按建議提了程序性的修正動議 我們繼續往下看265到267頁 https://i.imgur.com/e0MxwCZ.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https://i.imgur.com/TFb2MkP.jpeg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在這邊范雲和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同時提出對於「羞恥」相關概念的見解 也部份呼應了前面時代力量王委員的發言 但是,又因為要和刑法連動,所以這邊她們認為該改的最後都沒有改 結果上就是她們都沒有再繼續對法律文字摳細節 然後,這邊還有另一個重點需要引述 文家倩法官 ==============================================================================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去定義的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 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畫時會不會覺得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 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在司法實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 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才會這樣規 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 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 還記得我前面說要先做紀錄的地方嗎? 「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文字本身出自釋字407對「猥褻」的解釋 但是,文法官你前面好像不是因為這樣改掉的「猥褻」的耶? 依前述討論,新文字「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應該是一個新的概念 目的要比與釋字407「猥褻」管的範圍更大,而影響到「靜態性器」等 其寬泛程度略同於《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用以彌補傳統上「猥褻」無囊括之概念 但現行《刑法》裡仍有16處地方載明「猥褻」 結果上這個新概念,在司法審判中卻又要依循「過往實務見解」來判定 我是不認同這樣改真的不會有爭議 最後 小結論一下 整個Run過一遍立法流程之後,我不認為這件事主責在范雲 新的寬泛版文字「引起性慾...」的確可能會有爭議 因為概念上它確實不是等同「猥褻」,須搬「實務見解」可能是判例或其他理論來評斷 而整個過程中,我們國家司法及立法體系的各種便宜行事倒是挺開人眼界的 但重點是,在了解到現任衛福部次長李麗芬 是對虛擬兒色立場鮮明的「展翅協會」出身後 我對最近公共政策平台的那件連署案,大概已經能猜到下場了 甚至會議中她也不諱言搬出高玉泉同一套「兒童公約」的理論解釋立法 也不難想像張秀鴛近期對二次元管理的見解為什麼會那麼偏 以上 -- 胡適 不要隨便看見一個名人的名字,後面配一句話就認為這句話是他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5.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442897.A.289.html

117 則留言

※ 編輯: rainnawind (36.230.15.106 臺灣), 02/09/2024 09:43:57

jerry7668, 1F
所以從頭到尾就是衛服部想這樣幹? 是這個意思嗎?

a125g, 2F
人家想幹加上法官想便宜行事?

song7775, 3F

asdf1343, 4F
建議將內容備份下來 避免網站“臨時異常” 證據消失

holyhelm, 5F
人生短短起個秋 不罪不罷休

storyo11413, 6F
衛服部這單位真恐怖塞很多這種雙標思想的人嗎?

p9i1n0g0u4, 7F
這篇也值得多一點關注

RumiManiac, 8F

bellea70068, 9F

zxcmoney, 10F

LexCorpAX, 11F
衛福部司長 恩不里居:10人中8人主觀認定是就是

LexCorpAX, 12F
謝謝指教 宗教思想審查人員 毫不意外

LexCorpAX, 13F
衛福部 一堆不正常的 真的不必意外

Sheltis, 14F
所以衛福部的標準訂出來以後基本上連一般向的ACG都會被影

Sheltis, 15F
響到 展翅協會那些人的雙標跟下限我相信會很精彩 不要再

Sheltis, 16F
說什麼戀童或什麼蘿莉控 這是整個業界都會被催毀

Sheltis, 17F
看著河道跟threads上的那些人我真的覺得他們好天真

louie83279, 18F
展翅協會過去一直以來對ACG產業的強烈偏見已經不是新

louie83279, 19F
聞,維基百科都寫了

chrisjeremy, 20F
推來龍去脈

Sheltis, 21F
現在很明顯就是保守派要去搞掉ACG 我是不懂在那邊說這種

Sheltis, 22F
說法是恐嚇的心態

Sheltis, 23F
而且這樣搞也可以順便用法條做網路的思想控制 讓政府不高

Sheltis, 24F
興 別忘了現在的政府網路明顯就是弱勢 不然幹嘛之前要推

Sheltis, 25F
中介法

storyo11413, 26F
來陰謀論就是宗教對兒童性侵的名聲太臭 要找東西背鍋

louie83279, 27F
找替死鬼背鍋順便剷除眼中的異端,這就是宗教的迫害

louie83279, 28F
手段,就仗著你沒資源打不贏他們

SunnyBrian, 29F
推個解說

chejps3105, 30F
搭配遠見採訪立委的內容,就是立委修法時便宜行事,

chejps3105, 31F
知道修法後的文字上可能有解釋的爭議還是被保守派說服

chejps3105, 32F
通過修法。然後行政機關高層有保守派就自行擴大抓ACG

cat5672, 33F
這個東西還有一個模糊點在於所謂"場合" 如果僅限於"非常

cat5672, 34F
正式的場合" 他們想用這種高度和抽離的觀念去規範 是有道

cat5672, 35F
理的 但困難和矛盾就是 比方以前有個小吃攤 相當盛行某

cat5672, 36F
類學術探討 隨著這個小吃攤越做越大 客群也越來越大 自然

cat5672, 37F
開始就有人會有" 欸 你們怎麼可以在公開場合討論這種傷

cat5672, 38F
風敗俗的東西 "這種意見 真的抄掉這家店 就是會有其他地

cat5672, 39F
方冒出來 繼續討論學術而已

EzakiJikuu, 108F

okeasy, 109F
推用心整理

wordhanda, 110F

curance, 111F
果然敵人是宗教,該來挖展翅協會的料了

ouoowoosu, 112F

xjqulxu1651, 113F

w9515, 114F
推整理跟考據 謝謝

rgbff, 115F

harryzx0, 116F
可怕的組織 以保護兒少名義對次文化伸黑手

Yenfu35, 117F
感謝整理

osamu, 118F
哈政務官+法官,絲毫不意外,真有理想

song, 119F
推解說

cftyujmnbvgh, 12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