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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

最新2024-02-04 17:11:00
留言131則留言,12人參與討論
推噓8 ( 91121 )
※ 引述《a5401920 (s h p)》之銘言: : 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 笑翻, 連載都不知道出幾話了, 你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個月前 而且還拿著一個月前的認知宣稱你再次發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其實轉移的說法是依照原本合約, OT的最後階段是轉移 但現在是連登記都沒有, 其實不存在轉移, 現在就是第一次登記該登記給誰 之前NET主張的就是這個 BUT!!!! 最新, 也就是目前的發展階段, 已經走到市府主張這是附屬建物 依照民法811條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6930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 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 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物,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 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或僅具構造上之獨立性 ,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部進出之廚 廁)等是。此類附屬建物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 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但於構造 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 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 附屬建物,原建築所有權範圍並不擴張及於該等建物 : 都2024了,可以動腦一下嗎? 都2024年2月了,可以不要還停留在1月嗎?不想過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20.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7023711.A.0C0.html

Re: 回文串

8131
>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
Gossiping02/04 13:15

131 則留言

※ 編輯: IBIZA (1.169.120.25 臺灣), 02/04/2024 13:18:45

a5401920, 1F
如果要說是不是附屬建物談民法811是對的42.73.204.71

a5401920, 2F
,但是前提是那棟四層的建物(?沒有「42.73.204.71

a5401920, 3F
使用上獨立」跟「構造上獨立」42.73.204.71

a5401920, 4F
除非認為,四層樓建築,完全沒有獨立性42.73.204.71

a5401920, 5F
可言。42.73.204.71
市府有提出一個原本只有一樓, 2-4樓增建 因沒有出入口, 所以判決2-4樓都是一樓附屬建物的判決, 自己去看

REOTZ, 6F
我就是回你上一篇 你還沒回我223.136.61.47
我不知道你要我回三小, 那篇爆了 回了夾在中間也沒意義, 你可以再提一次

REOTZ, 7F
就算是代管業者 這法律上叫占有 不管合法占223.136.61.47

REOTZ, 8F
有還是非法占有 排除都要經過法院判決223.136.61.47
不好意思, 所謂佔有, 是你擁有這個建物的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 或法律上類似的權利 代管業者並不擁有這些權利

REOTZ, 9F
這不應該是常識嗎?223.136.61.47
你把你的房子委託給仲介出租, 仲介租給某甲 請問佔有人是誰?

REOTZ, 10F
早上說有問題 法院審理 法院解決223.136.61.47

REOTZ, 11F
半夜偷襲 強制點交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223.136.61.47
市政府現在主張的是產權自始至終都是市府, 沒有收回的問題 事實上只要NET沒有產權, 就沒有強制命令的問題 因為NET連租客都不是, 他就是個代管業者 你委託包租代管, 對使用權有權力的是最後租客, 你要進入房子要問租客 跟代管業者無關 其實這件事情我在上一篇講了N次 如果你只是要討論這個只是回捲就好了 還要我重複回你?

a5401920, 12F
縱使如此,那就是對於建物所有權有所爭42.73.204.71

a5401920, 13F
執。基本上合法的處理方式,就是透過法42.73.204.71

a5401920, 14F
院判決來確認權利。42.73.204.71
對嘛, 所以現階段無法說市府換鎖一定不對, 對吧

a5401920, 15F
亦即縱使認為NET非法佔有,也不存在警察42.73.204.71

a5401920, 16F
衝進去或是私人(不論是不是所有權人)42.73.204.71

a5401920, 17F
衝進去換鎖來排除占有的情形。42.73.204.71
拜託看一下前文好嗎 我貼第N次了 事實上只要NET沒有產權, 就沒有強制命令的問題 因為NET連租客都不是, 他就是個代管業者 你委託包租代管, 對使用權有權力的是最後租客, 你要進入房子要問租客 跟代管業者無關

birdy590, 18F
法院是市政府開的? 不然只是單方面宣稱115.43.53.170
也不是NET開的 所以目前處於無法說市府一定不對的階段

birdy590, 19F
這個連西台灣都知道 警察進來真的很敢115.43.53.170
要知道甚麼 如果確實自始至終產權都是市府的 那市府派人換自己門鎖, 關代管業者屁事

a5401920, 20F
至於占有,民法940條,寫的很清楚:「對42.73.204.71

a5401920, 21F
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42.73.204.71

a5401920, 22F
不區分你是為什麼占有的,違法占有同樣42.73.204.71

a5401920, 23F
受占有的保護,只是比較低度的時候保護42.73.204.71

a5401920, 24F
42.73.204.71
不好意思, 事實上管領之力是市府, NET跟市府甚至沒有合約 市府委託代管的人是大日, NET甚至只是大日私下委託的轉包商

birdy590, 25F
沒錯啊 所以NET等市府出招才做法律動作115.43.53.170

birdy590, 26F
只要看到直接下結論有答案的 都當它放屁115.43.53.170
所以板上一堆沒有強制命令就是西台灣的說法都是放屁
※ 編輯: IBIZA (1.169.120.25 臺灣), 02/04/2024 13:36:30

birdy590, 27F
"市府半夜幹的事 根本不是法律動作"115.43.53.170

birdy590, 28F
你都宣判完畢了還想討論什麼?115.43.53.170

birdy590, 29F
連西台灣都知道警察不能干預好嗎115.43.53.170
自己放屁耶

a5401920, 30F
就算沒有產權,基本上所有權人也要依照42.73.204.71

a5401920, 31F
民法767請求返還,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42.73.204.71

a5401920, 32F
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42.73.204.71
就跟你說沒有返還問題啊XD

birdy590, 33F
這只是"政府是其中一方"的商業糾紛115.43.53.170

a5401920, 34F
這種案例法院判決一大堆我就不貼了42.73.204.71
你找一個包租代管業者有需要返還的判決出來? 大日的身分可不是租客, 合約拿出來看看是租還是代管啊 更不要說NET根本就不是合約的對造

birdy590, 35F
並不是什麼執行公權力115.43.53.170

birdy590, 36F
你說沒有就沒有 你就是法院?115.43.53.170
又放屁了

birdy590, 37F
西台灣的土霸王都不敢講自己說了就算115.43.53.170
又放屁了

birdy590, 38F
我說的是客觀事實 誰看不出來有商業糾紛115.43.53.170
笑死, 別人講就是法院沒判你不能這樣講 你講就是有客觀事實 不要放屁了好嗎
※ 編輯: IBIZA (1.169.120.25 臺灣), 02/04/2024 13:40:17

birdy590, 39F
剩下都是法院才有權解決的問題 講的一嘴115.43.5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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