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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Cherish18,這樣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法草案,妳支持嗎?
以下的第2條修法草案,以及經其他西洽板友提點後增加的第36-39條的修法草案
不知委員您是否願意支持我這個在地的小小民意?
※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bldvbEx ]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看板: C_Chat
標題: [iWIN] @Cherish18,這樣的修法草案,妳支持嗎?
時間: Sun Feb 4 01:56:42 2024
如題,作為選區內的選民,先恭喜您當選本屆台北市第七選區的立委並就任
但近期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其執法行動與既有慣例及其產生的業界與次文化圈生態有所衝突,還是導致了不少爭議
基於在不傷害實際存在的兒少之前提下,保持各方面的創作自由
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修改為以下內容
1.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以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所拍攝或錄製而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四、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基於影射或醜化某特定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而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五、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2.本條例所稱之被害人,指真實存在於世,且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按:如此一來,可以避免法律誤傷到沒有實際被害人之二次元色情作品
並透過新增的新第四項,以規避實際上拍攝或錄製自真實兒少,卻謊稱AI合成的法律漏洞
而新增的新第四項,亦可打擊利用涉及情色的P圖及繪畫等手段,醜化霸凌特定兒少的情況,更加減少兒少在成長期間遭遇霸凌的風險
至於第36條-第39條,則分別建議修改為以下內容
建議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修法草案:
1.拍攝、錄製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音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之照片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被錄製、
自行拍攝、自行錄製、自行合成與自身相關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之照片、圖片、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3.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製作出於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
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
、影片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4.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
少年被拍攝、被錄製、自行拍攝、自行錄製、自行合成與自身相關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圖片、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5.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作出於影射或醜化
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
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
以下罰金。
6.意圖營利犯前五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前六項之未遂犯罰之。
8.第一項至第六項之附著物、照片、圖片、錄音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
9.拍攝、錄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音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
片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
此限。
10.合成、製作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按:一樣是因應防治兒少性霸凌的部分加了新的第3條,第5條跟第10條,然後原本既有的條文修
法後依次向後異動
金額的部分,一樣是依照立法時的物價與現今的差距照比例算至整數後做調整
(第一項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110.34萬,考慮到是上
限就直接調整至120萬了
第二項也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331.02萬,考慮到是
上限就直接調整至400萬了
第四項也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551.7萬,考慮到是上
限就直接調整至600萬了)
建議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修法草案:
1.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
四、第五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
徒刑或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
四、第五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除了配合調整增加項次以外,也把原本只有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依順序修嚴,不然原
本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在跟無期徒刑差太遠了...
建議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修法草案:
1.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以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所拍攝
或錄製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營利、威脅、霸凌而犯前兩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販賣前兩項導致真實存在之兒少受害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
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查獲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照片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按:第一項調高併科罰金的部分,是考慮物價相較於第38條第一項立法時(2015年1月),已有
14.73%的增長
考慮到條文本身僅定為上限,故調高至稍高於物價漲幅(實際應為573.65萬)的六百萬元整
建議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修法草案:
1.無正當理由持有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或錄製而成的性影像或性音像製品,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無正當理由持有以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目的,並與性相關之照片、
圖畫、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照片、圖片、影片、錄音
或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3.同班系科級,超過二分之一學生經查獲觸犯上述第二項時,其輔導教育應由全班系科級
共同進行之。
4.無正當理由持有以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目的,並與性相關之照片、
圖畫、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三萬元以下罰
金。
5.查獲之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照片、圖片、錄音、影片、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
按:第二項調高罰鍰的上限,跟第四項調高罰金的上限,同樣是根據立法時(2015年1月)至今的
通貨膨脹比例(約14.73%)計算
惟下限乘以通貨膨脹比例後沒增加超過一萬,考慮到裁罰不會低於下限,故未一併調整
然後考慮到將錄製自真實兒少的性音像移至第一項後,原本的第二項跟第三項主要的存在
目的轉為打擊兒少性霸凌,故修改的同時增列第三項,然後把原本的第三項跟第四項各往後
挪一項
以上的立法意旨及建議修法之條文,不知委員您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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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神已離開 鬼在狂歡 而人們在糾纏
誰生錯血脈 誰長錯色彩 誰夢錯了期待?
《少年他的奇幻漂流/五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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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則留言
shun01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討論] 環狀線要修一年居然政黑沒人要戰?!
你說這次的問題是出在盤式支承上面 然後捷運局的說法又是4月3日的地震,地面上下動的力量超越出事樑柱之重量 才會導致盤式支撐頂不住,引發後續的後續的易位問題 那這樣是不是意味著我本來的推論是錯誤的? 因為我本來的推論是: 環狀線這次會有這麼多
Re: [討論] 2026高雄市長基本上就黃捷了吧?
※ 引述《Taiwan007 (台灣特務)》之銘言: : 黃捷真的強, : 25歲當鳳山議員, : 31歲選上苓雅區立委, : 現在要選市長其他人, : 許智傑,賴瑞隆,林岱樺沒一個能打的, : 2026高雄市長基本上就黃捷了吧? 本來有機
Fw: [討論] 那個太扯的保護司司長,是不是也該從監察院那邊去反映了?
※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bqYTfe4 ]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看板: C_Chat 標題: [討論] 那個太扯的保護司司長,是不是也該從監察院那邊去反映了? 時間: Sun Feb 1
[討論] 所以台糖梅花豬會有西布特羅,也許是國防部的問題?
如題,這次台中市政府抽驗豬肉,居然驗出罕見的超毒瘦肉精西布特羅,搞得各界人心惶惶 但是其他同款的台糖梅花豬肉片,驗出來都沒事 就偏偏這盒的肉,驗出來有這鬼東西,而且換到中央衛福部來檢驗,也一樣有這個成分 考慮到空白樣品本身沒有問題,所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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