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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職權

最新2023-12-07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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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 ( 4021 )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覆案件爭點: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眾鬧板」) 之緣由 按照板務部看板警察局的詮釋,「聚眾鬧板」的定義為「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 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以個人理解而言,該行為以在A看板挑動 該板使用者,至B看板(即股票板)為亂板行徑為構成條件,故所附證據得不受限於 板上現存之文章、推文。 當初觀察申訴人在數月前發表之言論(註一),當時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為 後,發文嘲諷本人有精神問題(具自殺傾向);唯如果組務有仔細審視自本人申請實 習板主之後的板務執行狀況,應不難發現目前帳號使用狀況正常,並無其所敘述之相 當情事。 接著,在當事人預告要到股票板鬧板之後,本人隨即加緊審視申訴人在該板之作為, 最終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該條板規(即補足板規不完善的部分)合併「鬧板」規定, 藉板上證據對申訴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處分」。 二、事後改判之理由 本人當初援用組務判例(註二),宣告主動迴避該案,並在之後嘗試提供另兩位板主 所引述之法規、證據。期間再觀察版面情況,除了當事人之外,尚有訴外第三人在本 人於十一月十九日撤銷處分前,同樣為類似行為(該部分無關本案,因此僅作簡略說 明),加上申訴人多次催促處理、甚至揚言無視既有程序逕行上訴,故在十八日重新 思考之後,認為此游走灰色地帶之行徑雖非一般人樂見之事,但按現行板規而言,不 適合予以水桶處分,因此才決定作出改判並結案。 本處敘明「灰色地帶」,係為表明當事人發言並非完全無違規,只是現有板規不足 部分不適合用上位法處理。 三、針對申訴人之訴由的回應 因其事由說明支離破碎,且原本含有無序引申之不當內容(經組務告知後已移除), 這裡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覆如下: 1.申訴人訴求「解任板主職務」,所基於之「私人恩怨」,經查顯屬個人揣測、為無 的放矢之言辭,而且無關板務管理,應認定為無理由。 2.即使是板主或上級組務人員,亦有作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於一次。正所 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因對申訴人予以水桶處分,而要受「解任」處分, 不僅違背比例原則,更將形同製造寒蟬效應,使板務人員不敢按板規處理板上疑似 違規之文章、推文。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組務警告處分一案、公告文內容等部分,兩者間情形完全不同, 但申訴人意圖混為一談,應認定為脫序妄加之言論,不應納入考量。 綜上,請組務基於維護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亂,不採信且駁回申訴人之提案;唯如 認對此有需給予板務指導之處,本人沒有異議。 註一:Stock 板精華區 z-14-96 及 z-14-97 該證據位於「板主工作區」,已經上鎖處理(但組務應可查閱該目錄)。 註二:#1Zuy2r96 (Law-Service) -- 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9.22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01482438.A.DA5.html

Re: 回文串

07
[申訴]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職權
Law-Service11/19 02:07
00
Re: [申訴]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職權
Law-Service11/29 21:14
425
> Re: [申訴]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職權
Law-Service12/02 10:00

25 則留言

yangjam, 1F
1.看板警察不受理檢舉,你卻可以引用的123.193.182.109

yangjam, 2F
依據是什麼?123.193.182.109

yangjam, 3F
2.他板事務跟你引用錯誤板規水桶人有什123.193.182.109

yangjam, 4F
麼關係?123.193.182.109

yangjam, 5F
3.單人為何算聚眾?未違反板規之推文憑123.193.182.109

yangjam, 6F
什麼是鬧板?你還是沒有說明。123.193.182.109

yangjam, 7F
4.為何對禁止我提出申訴這件事隻字不提123.193.182.109

yangjam, 8F
?這才是我越級上訴的主因。123.193.182.109

yangjam, 9F
5.還是那句,現階段無違規、上位法也不123.193.182.109

yangjam, 10F
受理檢舉,到底哪來的依據說明違規?123.193.182.109

yangjam, 11F
6.隨便水桶使用者十年就符合符合比例原123.193.182.109

yangjam, 12F
則了嗎?更何況根本沒有違規事實123.193.182.109

yangjam, 13F
結論:還是請組務加重處罰,解任不適任123.193.182.109

yangjam, 14F
板主laptic,不勝感激。123.193.182.109

YU1225, 15F
股票目前版主都很愛會用版規處置別人 根118.232.26.70

YU1225, 16F
本…唉118.232.26.70

IanLi, 17F
非兩方對照請勿發言干擾223.137.170.253

IanLi, 18F
在此敬告,申訴與回應請專注所原爭點223.137.170.253

IanLi, 19F
預計12/07宣判,雙方若有需補充請協助回覆223.137.170.253

IanLi, 20F
,謝謝。223.137.170.253

yangjam, 21F
欲補充項目已於#1bQhru5V (Law-Service)49.216.52.91

yangjam, 22F
中說明,雖為建議分類但全篇為本申訴答49.216.52.91

yangjam, 23F
辯之回應。49.216.52.91

yangjam, 24F
另,本篇底下推文提出之所有問題皆未獲49.216.52.91

yangjam, 25F
得任何回應,請小組長一併列入宣判考量49.216.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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