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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Vtub] 薬袋アルマ對於TanZ爆紅的看法
沒有P幣可以賺 但還是回應一下
我猜Vtuber在台灣可能難以連結到人格
就像LOL互罵一樣
雖然有看過打LOL互罵被判公然侮辱
但其實那是少數
多數還是認為帳號不能連接到本人
但反過來說
造謠誹謗Vtuber不構成妨礙名譽罪
那是否會構成毀損罪呢?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這裡的客體是除了文書、建、礦、船以外之物
2.Vtuber形象算不算是這裡規定的“物”呢?從一般觀念來說有點難界定
第一來看Vtuber形象雖然看得見但沒有實體外
第二他是一個形象,也非傳統意義上界定的電磁紀錄(虛寶或是電腦程式)
第三那有沒有可能按照竊盜罪對盜領提款卡的觀點來看是一種無形的價值呢?只能說我認為
這是目前最好的解釋方式,但說起來和提款卡所彰顯的經濟價值又有那麼一點差異。
3.致令不堪用,傳統解釋是一般人難以正常使用即屬之,如果Vtuber名譽受損導致其從事活
動賺取的收益有所減少應該都可以如此認定。但像是訂閱數、收入明顯驟降以外的情況可能
很難認定是名譽受損導致,也就是說實際上很難證明有損害更難證明不堪用。
結論:
VT這個概念仔細思考一下好像還蠻新的
但傷害VT形象就算套用到現行法律也不至於完全無法適用
只是可能沒有過多少前例,可能多數實務還是不會判有刑事責任,但台灣法官在一些小議題
也算百家爭鳴,上了法院還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官判有罪
畢竟說好聽
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
大家以為重點是“依法”獨立審判但知道的都知道
後面的依法“獨立”審判
會不會哪天法官剛好是VT的受眾也不一定
奉勸一下引戰帳號
要搞事幹嘛的
做一些道德低下的事 法律沒辦法制裁你
大家罵一罵也拿你沒辦法
但要小心不要跨過界 哪天警察開通知書請你
或是檢察官傳票傳你就不好玩了
然後也希望在做V的人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可以嘗試報警刑事提告保護自己的權益
警察局的警察可能會對法律有自己的見解
警察跟你講沒犯罪告不成 你就堅持
要拿報案單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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