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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春福建設延遲交屋203天僅賠30天
109年5月購買春福建設的建案
契約書寫112年3月31日前交屋
使用執照於112年10月20日拿到 至今日尚未交屋
今天收到同意書 春福建設要住戶同意接受
「賠償30天延遲利息及1萬元煙波大飯店禮券」
延遲交屋的原因有
疫情爆發、防疫措施的實施、大環境的缺工缺料
及天災和國營事業(台電)作業延宕造成
因此4月1日至10日19日的延遲交屋僅願意承認30天
想請問是否只能接受建商的補償方式呢?
畢竟延遲交屋的這九個月 租屋、通車上班花了很多錢
超出了建商的補助太多(春福僅支付8千多元利息)
如果要問專業人士,是要去找律師嗎?
住戶該如何自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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