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uggyman : 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沒有。 07/14 16:23
單看第一款規定,確實沒有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噁心
→ muggyman : 2-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有。 07/14 16:23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罰。 07/14 16:23
→ muggyman : 3-1.到最後有沒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罰責任,而沒有任 07/14 16:23
→ muggyman : 何刑事責任?可能。 07/14 16:23
→ muggyman : 3-2.為什麼會如此?因為車禍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 07/14 16:23
→ muggyman : 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個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muggyman : 訴(或撤回),此時即未成案(或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 07/14 16:23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沒有達到“行政裁罰”責任標準? 07/14 16:25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不能安全駕駛是非告訴乃論罪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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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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