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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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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1-07-16 19:29:00
留言153則留言,53人參與討論
推噓58 ( 60291 )
※ 引述《samallan (閃雲)》之銘言: : 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 一句話,噁心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 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   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 muggyman : 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沒有。 07/14 16:23 : 單看第一款規定,確實沒有 :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 噁心 : → muggyman : 2-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有。 07/14 16:23 :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罰。 07/14 16:23 : → muggyman : 3-1.到最後有沒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罰責任,而沒有任 07/14 16:23 : → muggyman : 何刑事責任?可能。 07/14 16:23 : → muggyman : 3-2.為什麼會如此?因為車禍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 07/14 16:23 : → muggyman : 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個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 muggyman : 訴(或撤回),此時即未成案(或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 07/14 16:23 :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沒有達到“行政裁罰”責任標準? 07/14 16:25 :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 不能安全駕駛是非告訴乃論罪 :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 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刑法185-3條第一項有三款,如引言所示 第一款是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一定標準。 第二款是雖然沒有達到標準,但是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 安全駕駛」。 第三款是毒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兩款互相對照會發現第一款的證明方法是酒測值達到一定濃度以上就直接證明行為人不能 安全駕駛,第二款則是要另外透過其他的證明方法(也就是條文所說的其他情事) 來證明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 至於要如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絕對不是光靠發生車禍或行為人有違規情事就能證明,而是依照個案有所不同。 通常實務上會採取生理平衡測試觀察行為人當下的反應來判斷是否 真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 如果走路顛簸,或對答含糊不清胡言亂語等,就比較容易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另外如果酒測的時間與飲酒及行為(如車禍)的時間有落差,根據學說及外國裁判實務 也可能採用歸算(推算)的方式計算當下的酒精濃度。 總之,要使用刑法185條3第一項第三款,必須要有「其他情事」才能證明「不能安 全駕駛」。 原文引的判決中法院採納的證明方法有三點: 1.酒精濃度0.21,與第一款標準相去不遠 2.車禍態樣顯示行為人危險反應能力降低(判決書內有詳細的推論) 3.行為人自承飲酒。 雖然判決中最後結果是有罪,但不能光靠一件個案就認定只要「車禍」+「有測出酒精濃 度」兩個條件就一定成立本罪,因為每一案件的具體事實都不同。 以原文的判決為例,法院就在判決書中清楚交代為何車禍的態樣能證明行為人已經「不能 安全駕駛」,包含當下狀況與飲酒後反應的臨床實驗等,判決都有詳細交代。 原po如此解讀不僅是斷章取義,也忽略法院判決書中分析車禍態樣如何該當構成要件的用 心,不是正確解釋法律的方法。 要推翻原po的論述,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 本件大略的狀況是行為人吐氣酒測值0.06,並且闖紅燈,擦撞另一台小貨車。 同樣是「檢測出酒測值」加上「違規發生車禍」,似乎已經滿足原po對本條構成要件的 「想像」,但本件卻是無罪。 法院在判決書中交代的理由就是採納了上述的判斷標準,以行為人無行車不穩,且通過生 理平衡反應、對答講話均無異常,又認為闖紅燈原因多端,不能直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等 理由,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以下節錄判決書內容: 「被告蔡宏達當時雖有闖越紅燈,惟闖越紅燈之原因甚多,亦無法排除行車時心急、貪快 之可能性,未必等同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略),仍須視被告蔡宏達當 時駕駛之實際狀況,判斷其是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被告蔡宏達於車禍發生後,並無無法平衡、走路搖晃、歪斜、蛇行等情形,意識亦屬清 晰,可與證人許子源、唐皓天正常對答,無講話含糊不清、胡言亂語之情形,(略)尚無 證據認定被告蔡宏達有何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下略)」 又回到本次丁允恭發生的車禍案件,既然酒測值沒有達標不能走第一款,就只能看是否有 所謂的其他情事。 依照目前的新聞報導,丁通過生理平衡測試,所以必須透過車禍態樣來確認是否已經不能安全 駕駛。 當然依照具體情形,最後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鄉民也只是看新聞報導評論,但絕對不 是只要發生車禍就直接證明不安全! 法律解釋有一定的邏輯,先正確解釋法律,再套用具體事實得出結論,是最基本的法學ABC。 絕對不是隨便找一份判決書,任意去脈絡化解讀,就拿來當成系爭法律解釋的鐵律。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這句話鼓勵原po可以多多反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48.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26263118.A.03A.html

Re: 回文串

58153
> 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Kaohsiung07/14 19:45

153 則留言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0:38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4:48

Raiha, 1F
推,此篇正解

loveloser, 2F
推正解 法盲又理盲的鄉民太多了....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9:08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0:01:48

wwwwhite, 3F
上一篇看到“因為車禍所以就是適用第二款”,我就按

wwwwhite, 4F
左退出了.....

mintan, 5F
打臉原po!呵呵!

deco, 6F
4%愛貼高雄新聞其實也不是要討論而是....

eveway, 7F
0.06應該也占了一部分原因?

bossfour, 8F
要跟邏輯錯誤的人解釋真是辛苦了

annieko, 9F
推這篇。酒駕雖然是風險較高的不道德行為,但還是

annieko, 10F
要正確解釋、適用法律。

ww1234528, 11F
@eveway 沒錯 低於0.25的時候會綜合各項證據判斷是

ww1234528, 12F
否不能安全駕駛 原po所引的判決內容就有特別提到酒

ww1234528, 13F
測值0.21已經接近第一款的門檻

siekensou000, 14F

psam2011, 15F
感謝解答

simonjen, 16F
推這個概念

s380914, 17F
推,但上篇推文酸護航的不知道有多少人會看這篇

tkucuh, 18F
以這個討論可以提個例子,萬一A喝酒,但被撞,那這

tkucuh, 19F
個車禍算是A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條件嗎?
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要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就成立(學理上稱為「抽象危險犯」) 危險犯不以發生任何具體結果為必要,所以被撞與撞人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的判斷 就算沒有發生任何車禍都有可能成立本罪 所以只要能證明A的酒測濃度超標(第一款)或有其他情事足認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第二款 ),都可以成立本罪!

jganet, 20F
推。

XYZ669538, 21F
微酒駕!無罪!

s380914, 22F
能得出上面這個結論表示原PO論證這麼辛苦根本沒看

psam2011, 23F
微微你好嗎 https://bit.ly/3edVniM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6:11

forevernew, 24F
我也覺得上篇真的是鍵盤檢察官,又不是判例,只是判

forevernew, 25F
決而已啊!0.25才是法定移送條件;我也有認識的警

forevernew, 26F
察說0.17移送,被檢座叫去罵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8:53

forevernew, 27F
台灣對「酒」+交通工具,不知道敏感什麼?法定值紅

forevernew, 28F
單與刑法都沒有認知,如果你去高級餐廳吃了一個蛋糕

forevernew, 29F
含有白蘭地,然後就是酒駕了?

psam2011, 30F
大部分的認知應該是「飲酒」,不算含酒料理?

gobidesert, 31F
值得推

sanwan, 32F
近期4%最激動的事情,丁也功不可沒啦

sanwan, 33F
居然還被推爆,其他人很少有這種能耐

tnssh211448, 34F

plokm1221, 35F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所以原po這

plokm1221, 36F
句話還特地用某種顏色是想表達什麼??

ww1234528, 37F
@plokm1221 這是他自己講的XD

s380914, 38F
上篇的原PO自己講的,你看引述文倒數第二句

mjnaoki, 39F
XD

iangjen, 153F
法律本有裁量空間,但還是有一定的裁量基準,否則就

iangjen, 154F
不會有法律座談會或值得參考的裁判等,光是黨證無敵

iangjen, 155F
即表示發話者本身心證結果,扯上前政黨人士就連普通

iangjen, 156F
法律問題都要政治化才愧對所學

ardenlee, 157F
一點都不意外啊

suiwwhsnz, 158F
有喝就有喝 公眾人物也不小心

ri31625, 159F
就法律論法律好像對某些人來講困難無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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