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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民法官重判殺人犯27年...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雖然很不想回某人,不過我講句難聽話:
: 你們律師自己也有律師公會,要說國家培養檢察官不公平,
: 你們自己可以出錢培訓律師、增強律師能力啊!
: 自己每個都富得流油,然後在這裡怪國家培養檢察官,
: 怎麼不自掏腰包出來培養律師的專業對抗能力?
: 我也跟李宣毅講過,說穿了是你們律師自己不爭氣啊!
昨日小弟關於國民法官的文章,激起了不小的回響,絕大多數的回文當中,幾乎都有一個
共通的論點:
「你們律師不精進自己的業務能力,怪檢察官、國民法官囉?」
「律師富到流油,最好是沒錢接受專業訓練啦!」
首先,我要澄清,如果認真閱讀小弟的內文以及回覆,就會知道,我從來沒有要責怪任何
一方的意思。
我並非責怪國家重金培養的檢察官,因為追訴犯罪本來就是他們的職責。他們所受的訓練
和職能,就是要分段拆解被告的犯罪行為,突出當中每一個犯罪細節,描繪出一個與社會
脫節的罪人的圖像。
我也不是責怪國民法官,除了對於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外,我並不認為國民法官的邏輯、經
驗和判斷能力比法官還不如。國民法官的職責,只是根據法庭上所呈現的資訊,做出判斷
而已。
原文所探究的問題,在於現制下,呈現於法庭上的資訊,到底是否足夠全面、不偏廢任何
一方,還是容易呈顯出檢察官強、辯護人弱的一面倒的情形。審判的公正性,取決於雙方
的意見是不是都能夠充分表達,如果當中任何一方的意見不能準確的呈於法庭,那麼國民
法官邏輯再清晰、條理再分明,恐怕也沒辦法做出妥適的決定。
至於律師這麼有錢,為甚麼不精進自身業務能力的問題,答案或許比較現實:
一個國民法官案件,法服所開出來的報酬是7萬5,比起其他刑事案件,高出許多。但隨著
參審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密集集中審理,檢察官及律師的工作量也是呈倍的增加。以往
卷證併送主義下,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就已大量審閱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來的書狀,開庭當
下,雙方並不需要過多的現場發揮,所以才會如某些人的回文中所提到的,檢辯雙方經常
以「如書狀所載」打天下。現國民法官案件改採起訴狀一本,意味國民法官在開庭前不會
接觸到任何卷證,對於案情的了解,完全取決於檢辯雙方的現場說服能力。檢辯必須花費
大量時間與金錢排練現場口才、演說能力、如何使用類比、譬喻等各樣修辭,以說故事的
方式呈現出自己的法律論點。通常,接下一個國民法官的案件,意味著你有幾個禮拜不能
接手其他案子。衡量報酬、相應的工作量以及機會成本,顯然並不划算。這導致實務上少
有律師願意耗費勞時費用去精境自己對於國民法官案件的業務能力,那些「富到流油」的
律師,對於國民法官案件即使不是避之唯恐不及,至少也是興趣缺缺。
再來就是被告的資力問題。如原文所說,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告通常 (注意我說通常,所以
煩請不要用少數請得起名律師的案件以偏概全) 無法承擔起高昂的律師費用,能拿出7萬5
找個法扶律師就不錯了。忘了說,偵辦國民法官的檢查官可不只一人,所以雖然理論上,
被告確實可以砸大錢,聘請好幾個受過專業特訓、業務能力極強的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在
實務上,一個技巧不熟飪的法扶律師,對壘好幾個武裝到牙齒的檢察官,恐怕才是常態。
談及這些問題,並不是要責怪任何人,重點也不應該是去找戰犯,而是去理解這個體系的
隱憂,了解現制絕非完美無瑕。我發現,許多回文的重點,都聚焦於到底是誰的錯、該怪
罪於何人,卻鮮少有人注意到權益實際受到影響的被告。誠如被告的聲音,在國民法官訴
訟中幾乎被忽略一般,被告的受損的訴訟地位,在本版孜孜矻矻的討論聲裡,似乎不曾激
起一絲漣漪。
我知道每每站在被告的角度談問題,都會挑動一些敏感神經。但我並不是支持廢死,或者
反對重刑化。我的重點在於,一個審判制度,應該要能充分的呈現原告、被告「雙方」的
聲音,因為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的區分哪些人是該關到死的垃圾,哪些人則可以從寬
處理。
: 講個簡單的笑話:
: 有一次法庭開辯,廢死律師那邊堅持說要做社會鑑定,
: 結果檢察官直接一刀砍下去說:
: 這些做社會鑑定的人都參加過廢死運動,根本不公正,
: 律師無話可說,氣得哇哇大叫...
: 你們廢死律師連這麼簡單的問題都會被問倒,還好意思在這邊說什麼?
: 最後還是要說,我不歡迎jump2j回文或推文,這篇是破例。
: (在汪踢還有很多版面,現在都已經有板規明定可以不歡迎誰回文推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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