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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simati (星詠み)》之銘言:
: 最後算是額外提到法務部及檢察官還有司法機關的問題,後面舉的例子其實就像我們平常說
: 的抽法官一樣,上級單位不管衛服部、法務部其實都這樣認定,但法院給出來的答案就是不
: 一樣,那該怎辦。
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
沒有動法條本身,但是以異動條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檢察官和法官誤解條文: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6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
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
惟此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者卻未犯下相關犯行之人,
亦欠缺對少數文化族群言論表現或資訊流通之保障,顯有未當,且本法立法之意旨,
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
三、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
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
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
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
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
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
現在虛擬創作色情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成案的原因,
基本上都是檢方和法院處理案子的時候參考2023年的立法修正說明: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並未包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物品包
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其立法理由揭示,
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
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
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
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
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
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
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
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現行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
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
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
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
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去年修法的時候,
立院參與的委員都認為這邊的「素描、漫畫、繪畫」是指以真實被害人為素材而製作。
這點立院法制局的法案評估報告也是這樣認為的:
https://reurl.cc/Gjbog3
(↑這是doc檔)
另依本草案第39條修正說明第2點,
「有關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
考量實務上多有因朋友轉傳而誤觸法令遭裁罰之情形,為避免逕處刑罰過苛,
並考量觀看、聽聞此類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後…」,爰依前開所指之實務經驗,
因朋友轉傳而持有兒少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不雅照片之「性影像」,
卻與持有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如可清楚辨識為受害人之素描、
錄音等,或經繪製而成之漫畫、多媒體檔等),恐因法條適用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罰,
顯見本條依無正當理由持有之客體不同而為不同之處罰規定,並未衡及對被害人法益侵害
、影響及危險性之差異,顯有不足。
只不過修法完後,保護司就拿著法案去函iwin要求他們業務增加虛擬創作這項。
接著iwin也只好拿著看似令箭,實則雞毛的公文去處理案子。
保護司這種擴大解釋也產生了一個問題:
因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定義什麼是「兒少」,
所以參與此事件的法界人士均認為應該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也就將兒少定義為現實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士。
但是保護司司長則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母法,
所以這定義不適用。
那照司長的講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兒少」是什麼?
還真的沒定義、也沒人知道。令箭直接變成一根大雞毛。
所以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方案若是通過,
就能讓沒有使用真人素材的虛構創作脫離本身就模糊不清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並回歸風波前的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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