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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的「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行之。
想請問若區權會在出席人數達標情況下,
某提案因同意票未達3/4或同意票未高於不同意票而遭到否決之情形,
是否屬於第32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中,
未獲致決議之情形呢?
因管委會主張提案未通過之結果已形成「不同意」之決議,
因而拒絕依該條重新召開會議。
另經詢公務機關承辦人回覆,經有效出席人數表決通過或不通過皆屬已獲致決議,
故不得依照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承辦人並檢附過往曾以此回覆其他管委會之函文)
(難道一個議案就1個人同意,且沒有人舉手不同意,這樣會形成不同意/不通過之決議?)
小弟是認為出席人數達標但表決未過即屬「未獲致決議」,
該法並無所謂「不同意」之決議。
主要理由有2:
1.31條規定決議是出席3/4之同意行之,故只有同意才算決議。
2.32條寫明重新召開會議需符合「未獲致決議」、「出席標準」之要件,2要件以
頓號隔開,屬2種獨立要件,僅需滿足其一即可重新召開會議。
因不符出席標準而可重新召開會議之情形十分明確,故不需討論,
而可影響另一要件「未獲致決議」之因素,就只剩通過跟不通過兩個變數,
若如公務機關稱兩者都可視為決議,
那麼法規所寫的「未獲致決議」根本不可能出現
綜上所述,小弟才會認為未獲致決議單指表決未通過,且不存在「不同意之決議」,
但不為管委會及公務機關承辦人接受。
請問是我認知有誤嗎?
若我是正確的,還有甚麼方法可以跟機關申訴的嗎?
註:第32條第1項條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
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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