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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最新2023-12-28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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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 ( 7036 )
依小組長通知,致組務說明如下: 依申訴人申訴要旨 可歸納為不服檢舉文#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1.緣由為申訴人任意對他人檢舉文答辯內容提出4-1檢舉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 轉錄他板文章未移除推文者 a.在Stock版上,4-1之執行必有明定條文律定格式 如[標的]文 1-1 [標的] 分類說明 範例格式 ────────────────────────────────────── 1. 標的:(股號+分類) 2. 分類:多/空/討論/心得 3. 分析/正文: 4. 進退場機制:(停損價位/出場條件/長期投資) 因此在執行上,必須先有格式律定之要求,才能依4-1處置 b.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 該答辯文就三位版主均可接受,不存在此問題 c.未移除推文,該發文不存在此問題 2.推 aloness: 檢舉他人答辯之行為,再有犯以鬧板論 12/07 06:42 a.於股檢版被檢舉人有答覆/申訴之權利 在未有明訂發文格式之下,任意對答覆版友的說明執行4-1反倒有濫權之嫌 即使文章可能理解不易,也會先從溝通開始,請發文者修正或補充說明 因此對申訴人說明如下: 請尊重所有人發言的權利,要是單純看不爽對方發言就直接4-1提出檢舉,這個版還要運 作嗎? 惟申訴人拒絕答覆,實屬遺憾 b.既使板主想依鬧板判定 程序上也得依循4-6,循內部討論決議後通過後,方可執行 實質上該申訴人也沒有受到任何處置,未影響該員權益 3.檢舉文 2-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1bTPtr_x (StockPicket) 5373 12/10 ubcs □ [檢舉] #1bS85RJ1 (StockPicket) aloness 2-1 節錄重點如下: 「對其股檢板板規未有載明他人答辯文章不可檢舉,本人亦提出股檢板2-1條規定詢問 案件檢舉,板主有權判定未達或違規,但不可無所據莫名限制其檢舉或申訴權利」 上開檢舉內容,應可理解為限制該員檢舉或申訴權利,方才提出申訴 然申訴人確實依2-1項提出檢舉,事實上完全沒有影響該員權利 且檢舉人,對於被檢舉人之答覆,於12/10發文到12/17 L版主答覆期間 完全不做任何解釋 雖本人屬被檢舉者不能做出判定 但就管理人員的經驗,這樣行為將造成檢舉文判決困難 4.檢舉人於股檢版依板規2-1提出檢舉後,未依股檢版規提出申訴,隨即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程序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7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03174227.A.22E.html

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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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Law-Service12/1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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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Law-Service12/2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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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Law-Service12/2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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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Law-Service12/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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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Law-Service12/22 21:39

43 則留言

ubcs, 1F
4-1格式跟排版用的是分號、所以檢舉文內也只49.216.17.191

ubcs, 2F
有提排版,板主不會不知道、的意思吧?49.216.17.191

ubcs, 3F
4-1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49.216.17.191

ubcs, 4F
使閱讀困難者49.216.17.191

ubcs, 5F
格式跟分類是檢舉點,排版又是另外一個檢舉49.216.17.191

ubcs, 6F
點捏49.216.17.191

ubcs, 7F
檢舉他人答辯 再犯判鬧板的處置,就是有在限49.216.17.191

ubcs, 8F
制2-1行為49.216.17.191

aloness, 9F
在股檢版問你兩次都不回應,僅能當你認223.138.88.211

aloness, 10F
同,如果現在才有意願講,是否該先退回223.138.88.211

aloness, 11F
股檢版處理?223.138.88.211

aloness, 12F
你放棄了兩次答辯的行為,影響管理人員223.138.88.211

aloness, 13F
判斷223.138.88.211

ubcs, 14F
我問完你給的回答就是濫權了 問的問題無關根49.216.17.191

ubcs, 15F
本不用回答49.216.17.191

ubcs, 16F
其他兩位板主就沒挺你正常判案就沒毛病啊 就49.216.17.191

ubcs, 17F
你喊再檢舉鬧板49.216.17.191

ubcs, 18F
laptic回應組務也回沒有不可檢舉答辯行爲也49.216.17.191

ubcs, 19F
認同2-1檢舉權49.216.17.191

aloness, 20F
在未照程序下執行了讓你受到處置,這才223.138.88.211

aloness, 21F
叫濫權,你現在不照程序來,又怎麼說?223.138.88.211

aloness, 22F
另L版主已明說2-1這不應該是檢舉項目,223.138.88.211

aloness, 23F
是如何曲解成不可檢舉答辯行為?223.138.88.211

aloness, 24F
從我最初回應之際就已經強調"任意引用4-223.138.88.211

aloness, 25F
1檢舉"乙事,是如何斷章曲義被放大成2-1223.138.88.211

aloness, 26F
2-1限制檢舉行為,好好說清楚!223.138.88.211

ubcs, 27F
連同事回應都看不清楚還是曲解我也不想管了59.120.192.119

ubcs, 28F
#1bX3YKDo #1bXP6ow4 兩位板主回應照理可對59.120.192.119

ubcs, 29F
疑慮文章推文檢舉並無規定不可檢舉答辯行為59.120.192.119

ubcs, 30F
故aloness處置再有檢舉以鬧板處置言行為濫權59.120.192.119

ubcs, 31F
在公務檢舉板板主推文處置已有其效力存在,59.120.192.119

ubcs, 32F
如本人未申訴,此處置已可視為板主判例舉證59.120.192.119

ubcs, 33F
如日後檢舉答辯行為,被檢舉鬧板請板主處置59.120.192.119

ubcs, 34F
日後其他使用者可用此判例進行檢舉鬧板59.120.192.119

aloness, 35F
重申股檢版4-6條文須經版主群討論後實施111.254.218.69

aloness, 36F
,在多位版主共事上不能任意執行,否則是111.254.218.69

aloness, 37F
越權行為,不過如果您要以小組長身份指導111.254.218.69

aloness, 38F
股票板主違反股檢板規,濫權執行處置,那111.254.218.69

aloness, 39F
整個論述就是另一回事了111.254.218.69

aloness, 40F
程序上該言詞尚未構成判例,也不用擔心有111.254.218.69

aloness, 41F
被引用的問題,說明如此111.254.218.69

aloness, 42F
另u小組長親身示範違反股票板檢舉申訴程111.254.218.69

aloness, 43F
序,也是事實111.254.218.69

aloness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 確認申訴人僅推文一句,無其他補充說明 「dpp怎麼都這麼草包?」 就字面上來講,明顯屬於抨擊政黨而不是評論新聞受訪人 由於這句話跟股票市場也沒什麼關聯性,故符合4-6-1要旨 申訴人的立論可以理解 但建議請移駕相關版面 ※ 引述
Re: [申訴] #1bz-MkY7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好: 1.申訴人張貼賴清德/柯文哲新聞截圖照片 (時任副總統/黨主席) 認定符合4-6-1要旨 2.該原文未提及這兩位 所以也不便從寬認定 (如原文有提到這人,推文繼續講也是與原文相關) 3.就政治人物認定評估 由於4-6算是較嚴格
Re: [申訴] #1c0Q3nNo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 申訴人被判違規言論 「問板上那些核電發電成本亂算的白癡啊」 "白癡"一詞已是公認的汙辱用詞 就文意也是指定本版版友 主觀上符合4-5-1認定要點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
Re: [申訴] 股票版主濫用版規讓我水桶
致小組長: 1.該違規情形與R版主檢舉舉證相符 無其他補充事項 2.就申訴人申訴事項 →如有違規 也是先警告我這樣不行才是... 4-5-3類違規,罰則無"警告",以上說明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Re: [檢舉] 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拖延板務
致小組長,就本案說明如下: 一、併案與否? 兩篇檢舉文,就N版友發文內容是一致的 唯第一篇因有第三人亂入,致被檢舉人答辯偏題嚴重 故請N版友自行評估是否重新發文 否則仍依原檢舉文及所有包括第三人答辯內容進行審評 N版友自行判斷後重新發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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