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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最新2022-11-11 22:14:00
留言112則留言,7人參與討論
推噓11 ( 110101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5.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7968849.A.199.html

112 則留言

※ 轉錄者: MrTaxes (112.78.75.107 臺灣), 11/09/2022 12:40:54

yuefan, 1F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

yuefan, 2F
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

yuefan, 3F
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

yuefan, 4F
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

yuefan, 5F
,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

yuefan, 6F
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

yuefan, 7F
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

yuefan, 8F
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

yuefan, 9F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因為我的想法是,法律關係的認定判斷會涉及到到所有權的歸屬。 所以借名登記和代理行為,應該只有其中一個會成立。

leptoneta, 10F
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blueberrypie, 11F
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

blueberrypie, 12F
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如果標的增值的話,乙通常會主張自己就是買受人。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09/2022 19:40:29

newfrank, 13F
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

newfrank, 14F
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

newfrank, 15F
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

newfrank, 16F
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

newfrank, 17F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newfrank, 18F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

newfrank, 19F
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

newfrank, 20F
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

newfrank, 21F
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必須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雖然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那是內部關係的問題,並不影響與第三人間的物權移轉。 故所有權歸屬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借名人為實質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效力的判斷,會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newfrank, 22F
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newfrank, 23F
,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

newfrank, 24F
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

newfrank, 25F
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newfrank, 26F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

newfrank, 27F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

newfrank, 28F
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

newfrank, 29F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

newfrank, 30F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

newfrank, 31F
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newfrank, 32F
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

newfrank, 33F
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

newfrank, 34F
會開花)

newfrank, 35F
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

newfrank, 36F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

newfrank, 37F
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

newfrank, 38F
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

newfrank, 39F
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

EOMing, 117F
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

EOMing, 118F
之問題乎?
您這觀點有趣...宏觀~

EOMing, 119F
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

EOMing, 120F
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leptoneta, 121F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是的,證據應該比個別見解更有說服力。
※ 編輯: MrTaxes (1.200.3.234 臺灣), 11/11/2022 19:49:42

zison, 122F
EOM出手都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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