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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

最新2024-02-03 13:03:00
留言57則留言,25人參與討論
推噓27 ( 28128 )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58348 : 但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強調, : 「把孩子當作猥褻、 : 甚至意淫對象, : 這是我們不樂見的。 : 日前有民眾向iWIN檢舉, : 有一款日本動漫成人遊戲中、 : 有性行為的角色「看起來像小孩」, : 且有平台刊登分享, : 後該遊戲內容遭衛福部認定, : 並因此要求平台下架。 : 衛福部更稱, : 只要角色「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 : 即使是動漫創作、遊戲等, : 就不能有性相關的姿勢、動作、 : 或是劇情暗示, : 更不能散布、播送、交付、 :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這個就以前刑235是否違憲的老問題了。 而猥褻刊物是否能陳列販賣散布,來達到出版自由與 避免不特定人的不能忍受而排拒之問題,則為釋字61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8&rn=-28051 即必須要有限制級的限制隔離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要保障的是什麼? 是兒童的身體權不受成年人性慾而侵害。 但紙上繪畫出來的虛擬兒少色情圖片,是否有侵害現實的兒童身體權? 沒有。我講難聽一點,每一個成年人看著已在分級隔離制度購買的色情漫畫 對著螢幕空虛地手淫滿足其性慾,他每打完一次手槍就有一位現實兒童受害嗎? 沒有。 那麼剩下的就回歸到: : 如果10個人中有8個人 : 看起來都像兒少, : 或是外觀、體態、其他資訊 : 透露角色是兒少, : 都是不適宜的, : 相關法規初衷是 : 希望提供兒少一個安全、 : 乾淨的網路環境。 現行的釋字617就已經要求,且業者平台已提供分級管理制度 例如以成年人才能申請的信用卡交易認證買家與閱聽者為成年人, 到限制閱覽的網站分級管理制度,已提供兒少一個安全乾淨的網路環境 我相信讀者都能夠理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是禁止現實幼童的身體權被侵害,例如在社群網站私聊,被他人慫恿 回傳裸露圖片,然後再拿去販賣營利。 禁止現實幼童色情照片以保障其照片人對象身體權,有憑有據。 但繪畫之虛擬兒童色情刊物,從創作過程到成年人閱讀,有侵害到現實 兒童的身體權嗎? 將執法焦點從「檢舉現實成年人利用社群軟體,對未成年幼童鼓勵拍裸照 或外約性交」,轉移到大力執法到「單純看色情漫畫手淫爽完後洗洗睡的讀者」 法律該禁止裁罰為前者,若要論「看色情漫讀者必定有少部分去找現實兒童性交」 那他必然為了滿足其性慾而做出前者該裁罰之行為,或購買、持有現實兒少色情圖片 故執法要點還是在前者,而非擴大到後者。 因為看色情漫畫的讀者,不見得就會進一步找現實兒童性圖片或要約性交。 該檢舉裁罰的永遠是"進一步找現實兒童性圖片或要約性交" 而不是: : 張秀鴛表示, : 訂立標準的目的是要判斷 : 「要不要下架」, : 至於是否違法, : 屬於法官的職權, : 衛福部無法幫法官做決定, : 衛福部僅以是否違反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為考量, : 法條內的文字都有清楚描述, : 有無動作顯而易見、 : 噁不噁心就是直覺判斷。 然後行政單位認為自己不是法院沒有司法裁量權, 但卻從事法院該裁定的標準認定,再一刀砍向那些實際並未找, 也無意對現實孩童性交,僅僅曾購買色情漫畫遊戲的成年人。 協助其入罪兒少法39條,讓他永遠活在會不會檢舉被罰1萬以上罰鍰的恐懼, 去跑法院、去輔導教育。我就問是要輔導什麼? 看色情漫不該進一步找小孩要求拍裸照,或者邀約性交嗎? 他們是有這樣做嗎? 你要怎麼輔導一群沒有做也不想對現實兒童性侵的人,然後再說「輔導成功」 這不是很可笑嗎? 所以還是老話一句,如果你覺得你很可能因為衛福部設立子法 你就會因為持有虛擬兒少色情漫畫、遊戲至少被罰一萬起跳。 你不想被這樣搞,那麼該做的救濟途徑就去做: 找立委陳情、寫信至行政院院長信箱、拜託出版社幫忙發聲阻止這件事。 不管你認為有沒有用,面對會侵害你權益的事情,該做的救濟就去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00.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917069.A.91E.html

Re: 回文串

2757
>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
C_Chat02/03 07:37

57 則留言

t77133562003, 1F
真的 連出門都懶了

MIshad, 2F
司長這樣認定等於是所有角色都具有自然人格權需要保護

MIshad, 3F
那任何角色受到侵害是不是也要保證他們所有權利

pwseki206, 4F
認真說,在法律的世界裡除了造成實體危害的具體危險之

pwseki206, 5F
外,立法者主觀認定的抽象危險也很多。所以...立法者說

MIshad, 6F
司長法學論述完全就是莫名其妙...

pwseki206, 7F
的算你也拿他沒轍。說真的,這案子最有效的反而是釋憲

pwseki206, 8F
,但...問過好幾個實務界朋友,他們的看法跟司長超像
說真的,如果最後子法出爐,我自己判定我買的色情漫畫違法。 與其還要「藏匿犯罪證據」,我寧願自首等到終局判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這就是我對這制度的抗議,我活到現在不偷不搶沒犯罪前科, 沒持有現實蘿莉色情圖,也不會對路上的孩童產生性慾, 活到現在反而是該擔心自己越來越沒有性慾。然而因為衛福部跟某些團體認為 我看色情漫畫就是有病,違反了兒少侵害一個無客觀存在的自然人兒童權益。 就因為我買了色情漫。 就因為某些人認為這些刊物就是噁心, 認為看色情漫的人走在路上也會對孩童勃起是兒少性侵預備軍。 也不顧這是否是事實,有無相應的現實兒少犯罪證據。 你要說我該低調,我已經低調活到現在了。公開網路場合都不會散布、討論 色情漫畫圖片了,我得到了什麼?我得到一個要活在被檢舉裁罰的不安環境。 這好笑嗎?這不好笑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2/03/2024 08:03:26

pwseki206, 9F
然後J617又跟這種兒少情色有點出入的情況下(看了一下聲

pwseki206, 10F
請書,該案主要是針對色情刊物而言),不好類比阿

james3510, 11F
因為禁不禁對他們來說根本沒差

james3510, 12F
禁了比較會吵的那邊會安靜很多

james3510, 13F
不禁還要拿一堆數據佐證然後還是整天被靠么

AxelGod, 14F
中華民國法律真的是亂源

AxelGod, 15F
什麼都爛 這不是國家的國家

AxelGod, 16F
我看遲早統一

attacksoil, 17F

wind004, 18F
統一之後恭喜你會連成年的都看不了www

wind004, 19F
剛剛甚至還自暴自棄的查能不能罷免衛福部司長…

wind004, 20F
當然是不行啊 (跔羿д莅ﴩ

MIshad, 21F
事務官只會被免職不能被罷免 醒

hank81177, 22F
又不是政務官…

jahnny, 23F
法律不是亂源 亂源一直都是人 兒少剝削法明明就是針對真人

jahnny, 24F
的成年人對於未成人的行為 結果就有法盲官員擴權

Vulpix, 25F
她是事務官,而且其實已經任職很久了。

Vulpix, 26F
另一個相關的案例是已經有個爸爸拍了兒女的情境劇照、上傳

Vulpix, 27F
痞客邦,被她強烈要求下架。我只看到爸爸、小孩被個別問話

Vulpix, 28F
,後續不知道怎樣?

chigo520, 29F
亂源怎麼是法?? 解釋的明明是人

parkblack, 30F
推這篇

chigo520, 31F
法也是人訂了 當初訂的的人想法跟現在人想的會一樣?

MIshad, 32F
刑訴154直接被這些兒少團體無視了啊

bill03027, 33F
真的是人治社會 演都不演 擴勸擴成這樣

ken1000, 34F
我也覺得這次跟猥褻物那篇釋字的情況有點不同,現在的問

ken1000, 35F
題已經不是認定什麼是猥褻物跟要不要遮蔽,而是性剝削條

ken1000, 36F
例的打擊範圍可不可以及於非擬真二次元創作,因為兒少色

ken1000, 37F
情不像一般色情言論也受憲法保障而是完全沒有生存空間的

ken1000, 38F
,有分級也一樣,在審查上法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手段目

ken1000, 39F
的關聯的內容應該都跟之前不一樣
文中也清楚講過了,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是否及於虛擬人物創作, 取決於該法第一條所保障法益: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保障的是現實兒童或少年身體權不被性剝削侵害。 而非禁止不存在的虛擬兒童少年創作限制。 針對 (1)保護孩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其色情刊物終究會回歸到兩點,即: (A)若為限實孩童少年的色情圖片,因已侵害其身體法益,需下架禁止 (B)若為虛擬色情圖片,應設立分級制度限制避免未成年人購買閱讀。 也就是以前刑235跟釋字617解釋規範,避免孩童成長遭受影響。 現行制度已經能提供此功能。 (2)成年色情刊物讀者侵害兒童少年性剝削 目的是防範現實兒童身體權被侵害,則手段應為檢舉對現實孩童少年的性剝削 而不是先驗認為「看色情刊物讀者會找現實兒童性侵」,也不顧裁罰者 是否實際找孩童性侵的現實行為。那麼手段與目的就會出現問題。 因為持有色情刊物讀者不見得是現實性侵害兒童嫌疑犯, 但卻會因此被裁罰。 這就是手段與目的錯置的結果。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2/03/2024 08:51:02

peterw, 40F

song7775, 41F
對這團體來說違法不違法不是他們判定

song7775, 42F
刑訴154當然不在他們的考慮範圍內

anumber, 43F
說你有潛在被害者就是有

MIshad, 44F
防止兒少去接觸相關讀物才是和讀物有關的部分 而不是管制

MIshad, 45F
成人使用這些讀物

webberfun, 46F

yangtsur, 47F
輔導一群本來就不會去做這些事的人不要去做這些事情.這

yangtsur, 48F
樣看來輔導工作成功率是否百分之百? 成績斐然啊

b160160, 49F
推這個

attacksoil, 50F

clou, 51F
推你 我的嘴替

keyboking, 52F
衛福部訂個標準也要被抗議才進行,我看他們根本懶得搞

keyboking, 53F
好分級制度,直接全禁省事多了。這算不算怠職?

hwsh60013, 54F
推,但他們顯然就是要管你在想什麼

ThornEle, 55F
這篇算比較中肯,可惜現在太多廢文

thibw13ug1, 56F
紅明顯 iwin連行政單位都不是阿 假民間單位大肆執行私

thibw13ug1, 57F
法有沒有更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