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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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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1-12-09 03:26:00
留言14則留言,8人參與討論
推噓3 ( 3011 )
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 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 目報案檢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78.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38972372.A.93F.html

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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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TPC_Police12/08 22:06

14 則留言

adoko, 1F
否 110是客服電話 不適用各項法規

GSX150s, 2F
分機請按9,由專員為您服務

amudi, 3F
基本上就跟平常的方式一樣

amudi, 4F
110根本沒有可以按9

pikaholo33, 5F
2樓神回

nicholas0605, 6F
敘明事實沒擋,擋的是檢具證據

ss87666, 7F
具體還是等法條公佈再來討論吧

john511, 8F
雖然說110是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話,的確是民眾向"機關"

john511, 9F
檢舉,但實務上並不適用處罰條例所稱7-1條之民眾檢舉。

john511, 10F
原因很簡單,如果110案件等同7-1民眾檢舉案件,那每一件

john511, 11F
都可以用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

john511, 12F
身分」為由,不予舉發。

john511, 13F
*匿名

aika5512308, 14F
都翻法條了,等新法修正後再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