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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

最新2024-02-20 17:20:00
留言39則留言,16人參與討論
推噓8 ( 8031 )
※ 引述《aiglas0209 (艾格拉斯)》之銘言: : 推文裡又有人開始轉進最近的iwin事件了,有的護航,有的反駁,護航的總是說本來不想管 : 的低調點就好非要自己引鐵拳,反駁的目前還沒開始被亂扣帽子,但在西洽時則被往往悲憤 : 噓文打成境外(X)蘿莉控(O)勢力 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 而且這條當初也是政黨協商後共識通過 並不是執政黨強行表決通過的 那也許立法院不見得真的能完全體現民意 但如果把這條拿出來公投 會有什麼結果似乎也是顯而易見的 或者要打法條這樣寫違憲? 參考刑法235和釋字617 對作品做審查並以刑法相繩,很可能是不違憲的 或者要主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太重,違憲? 那假設比照釋字777,宣告違憲後,修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或者乾脆比照刑法235,修到兩年以下 即使如此,還是會吃到刑法 當然釋字617距今18年 也許新的大法官會做不同的解釋 但我個人是有點懷疑 === 台灣畢竟是民主國家 一條基於民意而不違憲的法律修改 你當然可以主張你不喜歡修成這樣 進一步也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尋求重新修法 但要滑坡到中國的思想審查 我覺得是引喻失義 === 另外,有些人說這條有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會發生寒蟬效應 我個人認為這不失為一種合理的主張 不過釋字617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 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 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講白了,大法官認為,只要法院多判幾個案子出來 大家就會知道哪些case會踩到,哪些case不會 === 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固然可以表達其對法條的見解 但衛福部的見解不能拘束法官 到底哪些case會踩到,最後還是要透過法院判決 漸漸建立穩定的實務見解 -- You got to know when to hold 'em, know when to fold 'em, Know when to walk away and know when to run. You never count your money when you're sittin' at the table. There'll be time enough for countin' when the dealin's done. 'Cause ev'ry hand's a winner and ev'ry hand's a loser, And the best that you can hope for is to die in your sleep." now Ev'ry gambler knows that the secret to survivin' Is knowin' what to throw away and knowing what to kee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59.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antasy/M.1708075001.A.F12.html

39 則留言

a29022792, 1F
西洽有文說問過修法立委 當初不是要擴權來管二次元
這是立法技術問題,我國立法院的立法技術常常很爛就是了 但立委雖然這樣講,那他有沒有要提案再修? 而且這條是政黨協商共識通過的,雖然單一立委也許這樣說 其他人也不見得持同一態度 另外,立法理由也不能拘束法院的判決 頂多是大法官做解釋時,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某個立法委員的個人意見,甚至沒有明文寫進立法理由,就更沒有拘束力了
※ 編輯: daze (114.39.59.131 臺灣), 02/16/2024 17:24:56

sfh20230, 2F
版主該出來洗地了八

fff417, 3F
中國那邊也是滿滿的民意基礎吧 被管久了民意什麼的

fff417, 4F
還不輕鬆拿捏 那邊常看到的一句話叫"早該管管了"

Uncontinue, 5F
投出來的民意代表跟被控評的民意要放在一起比喔?

TFnight, 6F
會滑會滑

flylow, 7F
我還以為進錯版了

teddy30416, 8F
winwi仔在這邊鍵盤吵這個有個屁用,去找你選出來的

teddy30416, 9F
民代陳情阿,去申請路權遊行阿

pc026276, 10F
幾個在大陸被抓的作者 可以扯到台灣的立法。。。

aa384756, 11F
亂個一陣子 大家就會知道標準在哪了

Eugeneptt, 12F

M087160, 13F
一般的蘿莉色圖有加警語正常判決也不會判有罪吧 近

M087160, 14F
期判決有關的大多是傳播三次元的

hk129900, 15F
加警語哪有用 會直接下架 然後你就可以開始自肅了

lbowlbow, 16F
iwin最後也是送法官,實際標準也是看判決結果

yzvr, 17F
現在iwin的結果不就是思想審查?講了一堆程序上的事

yzvr, 18F
,看似言之有物,但對現實造成的影響淡淡一句滑坡帶

yzvr, 19F
過,這閃躲飄大概點滿了

daze, 20F
當初刑法235也是晶晶書庫案打了幾年才出來釋字617,

daze, 21F
如果想走法律鬥爭,那要先有祭品出來,再讓憲法法庭

daze, 22F
判決啊。

daze, 23F
iwin不是對思想做審查,是對作品做審查。釋字617就

daze, 24F
跟你說,對作品做審查並不是一定違憲了。

daze, 25F
至於審查的標準,要透過法官的判決來確定。如果你發

daze, 26F
現判出來不合你意,也許是法官的想法脫離常軌,但也

daze, 27F
有可能是你的標準,才是跟普通人顯然不同的?

daze, 28F
立法院要修法,本來的目的就是要對現實有所影響,如

daze, 29F
果居然對現實毫無影響,反而比較奇怪吧。

ldddlddd, 30F
台灣的法官,ㄏㄏ

ldddlddd, 31F
把那些死刑犯貪污犯都槍斃再說

daze, 32F
倒是第8條的應先行移除,有救濟方式不明的疑慮。如

daze, 33F
果要修改,也許可以修法成視為行政處分,以便訴願

daze, 34F
與行政訴訟。

daze, 35F
另外,即使把第8條修成視為行政處分,其實平台才是

daze, 36F
提起救濟的適格當事人,而平台未必願意提起救濟。

daze, 37F
也許可以特別授予原發文者提起救濟的資格。

daze, 38F
修第8條這部分,可能比較不會踩到保守團體的反對。

daze, 39F
畢竟保守團體應該比較難主張不容許救濟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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