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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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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4-09 0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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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 ( 0026 )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依申訴人的回覆,反駁如下: : 一、不論是板主或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多數皆不具相應的專業法律背景,因此自然無法合 :   理地對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判例等作詮釋。再者,申訴人引用臺北地檢署網站的 :   「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一文,其主要內容與臨時性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息息相關,且與本案中「錯 :   誤詮釋延長工時」等節完全沒有關係,已為片面斷章取義之詞。 :   而且,申訴人所提「刑事責任」,據查係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所指「意圖 :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實際上規範「不實言論」的,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   六十三條,與板規 4-11 沒有關係,因此同日前的組務宣判(註一),所謂的「刑事 :   責任」等語為單純的無序強加之詞,以試圖不當干涉板主執行職務的公權力,不應予 :   以採納。 故 laptic 自陳述不及刑法為不實言論 ,且其所言《傳染病防治法》是近期事件。 本申訴文所提及最高法院過往判決 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推文 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包含揚言恐嚇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 二、至於「使用者條款」等部分,同樣為不當延伸之詞,因為該法由法務部制定,而非板 :   務部或其他部門。是此,申訴人已透過錯誤管道反映,同樣不應予以處理。至於作出 :   「退文」宣告的緣由,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恕我不再重複贅述。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laptic 先自行解釋法律、水桶一般使用者 、後提出退文處分恐嚇檢舉人不得檢舉。 但又不斷自行多次解釋被水桶者,從有罪到無罪,不斷修正公告內容。 對應的使用者條款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 請問 laptic 你的 「罪疑唯輕原則」 這次是用在哪了? 以4-8入人於罪時,備註是以什麼立場寫下, 可以免於板規處置、不甩PTT使用者規範乃至中華民國法律。 後續又是以什麼立場,不斷修改備註與公告內容,解釋法律, 我並沒有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如何解釋修改、多次解讀法律入人於罪相關。 甚至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被檢舉一事, 對違反相關板規、使用者規範等的意見為 :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 版主在判水桶時具實質法律之解釋權,使用者提出檢舉需洽警政單位尋求處理。 再度無視版規、站方規定、曲解中華民國法律。 : 三、國家研究院之公權資格,就「板主」部分簡單摘要如下:(註二) :   甲: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達二百次以上;及 :   乙: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達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門檻,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數(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見,「有效文章數」條件中實際上並未揭載為「且」,僅說明為「或」,這顯 :   示申訴人已過度詮釋群組規。又觀察國家研究院轄下的其他看板,多數近來已不再明 :   確表示「需具備專業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選資格中(註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經現任板主群審視合格」此一條件,因此執著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於其餘內容,由於過多重複且離脫原申訴要旨,恕不一一說明。 : 以上說明,之後不再回覆; 股版現行版規並無提及錯誤處分相關 : 「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但你的最新公告、以及過往拒絕溝通板規、版務事蹟, 實無法令人相信高人氣專版,會出現以下情況: A. 版主不需「具備專業背景」 ,甚至可能無相關實務經驗。 B. 無根據版規,逕行寫出「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C. 拒絕溝通板務、拒絕解釋板規,放任海釣場。 D. 不久前才犯過逕行水桶 ,短時間又再度出現類似問題。 : 如組務認為有補充意見之必要,再請告知,謝謝。 : 註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註二:同《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三條第二項 : 註三:#1Zr82nQ8 (Stoc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7.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80952483.A.F7E.html

26 則留言

BlueBird5566, 1F
每個板板主都有判錯的時候 有修正就114.136.88.1

BlueBird5566, 2F
好了 總比死不認錯好 而且是否判錯114.136.88.1

BlueBird5566, 3F
本來就是由當事人申訴 真不知道此案114.136.88.1

BlueBird5566, 4F
被水桶者yesonline與towe77有何關係114.136.88.1

BlueBird5566, 5F
然後又不針對此案進行辯論 又跳針到114.136.88.1

BlueBird5566, 6F
其他案子 要討論板務也是要用「板114.136.88.1

BlueBird5566, 7F
務」跟「詢問」分類 你有用這2個分114.136.88.1

BlueBird5566, 8F
類嗎? 沒有的話怎麼能說「板主不願114.136.88.1

BlueBird5566, 9F
跟你溝通板務」?????114.136.88.1

BlueBird5566, 10F
還有板主警告你再犯就退文 也不叫恐114.136.88.1

BlueBird5566, 11F
嚇 不要濫用刑法了114.136.88.1

BlueBird5566, 12F
難道你違規停車時 警察說你要是再犯114.136.88.1

BlueBird5566, 13F
就開你單 也叫恐嚇?? 勸導不叫恐嚇114.136.88.1

BlueBird5566, 14F
你不要再違規鬧板自然沒人能退你文114.136.88.1

BlueBird5566, 15F
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BlueBird5566, 16F
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BlueBird5566, 17F
此案看起來就是towe77不符申訴資格114.136.88.1

BlueBird5566, 18F
也沒使用[板務]或[詢問]分類與L板主114.136.88.1

BlueBird5566, 19F
進行討論就濫用檢舉分類 然後l板主114.136.88.1

BlueBird5566, 20F
是當事人為了迴避 所以請towe77到組114.136.88.1

BlueBird5566, 21F
務 但其實此案就是towe77不合程序114.136.88.1

BlueBird5566, 22F
即使他很有正義感 認為yesonline不114.136.88.1

BlueBird5566, 23F
該被桶 也應該先用詢問問此件判決114.136.88.1

BlueBird5566, 24F
這在股檢板板規3-4都有定義了分類114.136.88.1

BlueBird5566, 25F
檢舉分類一般都是用在公告以外的文114.136.88.1

IanLi, 26F
請精簡內文不要重複論述以利聚焦,謝謝111.83.2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