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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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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 ( 108 )
: → simonjen: 笑死,現在試用期是根本不合法 36.231.201.105 04/30 10:30 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目前約定的試用期唯一的用處就是勞基法11條1項5款的不能勝任認定放寬 也就是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員工如果要走資遣,需要"確"不能勝任 即需雇主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善盡教育訓練實施改善計畫等等等 如果還是不堪使用才可以解僱 而如果有約定試用期,可以放寬到不能勝任即可(但一樣要依法給予資遣費) 至於那個明文試用期可以只給80%薪水的智障提案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4444860.A.509.html

9 則留言

※ 編輯: HDT (36.237.1.79 臺灣), 04/30/2024 10:41:31

ms883050, 1F
22K翻版,以後試用期滿就換人223.137.14.71
現行起碼有要求待遇要等同其他受僱勞工 這法案下去真的會只有80%,期滿叫人滾蛋(就算要給資遣費也會少20%)

jorden, 2F
試用期就約定成淑的東西 幹嘛入法困擾36.235.72.248

tkucuh, 3F
基本上有沒有試用期薪資都要一樣福利也要211.75.228.7

tkucuh, 4F
一樣,那這個是要幹嘛?211.75.228.7
我第二段有寫 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放寬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工要資遣,要確不能勝任(評比不合格以後要有改善措施) 有約定試用期勞工則只需要不能勝任即可(評比不合格就可以資遣)

tkucuh, 5F
勞基法11條也沒有改善措施。211.75.228.7
勞基法11條1項5款有寫"確"不能勝任 勞工到底確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在雇主 到底哪裡不能勝任要舉證的出來<有約定試用期舉證到這就好 善盡了啥改善措施都無效才"確"不能勝任也是雇主要舉證<沒有約定試用期要到這 請查查啥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tkucuh, 6F
你HR系?211.75.228.7
這跟HR系有啥關係? 反正國民黨這個絕對是修惡就是了= = 根本智障

tkucuh, 7F
我剛看一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還是試用211.75.228.7

tkucuh, 8F
期案件爭論的焦點,有看到一審跟二審見解211.75.228.7

tkucuh, 9F
不同。211.75.228.7
大部分法院判例是肯認試用期的不能勝任放寬啦 部分少數判例則會講說試用期沒啥用,一樣要確不能勝任 但不管怎樣即使是試用期,一樣要給出"為啥不能勝任"的理由就是了
※ 編輯: HDT (36.237.1.79 臺灣), 04/30/2024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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