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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首刷就被詐22萬!發卡銀行:客戶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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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33則留言,9人參與討論
推噓-7 ( 51216 )
最近在研究評議中心的申訴信該怎麼寫 有找到申訴成功的範例 是引用了以下兩個判決書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小字第 5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016 號 以上兩個判決書要到簡易庭的查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e.aspx 評議中心的判決書可以在這裡查 https://ods.foi.org.tw/ 如果有好好寫申訴信 被騙的款項應該是能要回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editcard/M.1695292759.A.FFA.html

33 則留言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1/2023 18:45:37

finhisky, 1F
推 法官不懂啦,銀行只管寄otp,盜刷都不關銀行的

finhisky, 2F
事 (誤)

capacitor, 3F
剛看了一個,被告是詐騙集團,可是瑞凡,一堆人跳

capacitor, 4F
針要銀行負責呢

hsinyuan0104, 5F
看來是遇到恐龍法官拿回的機率比較高

ac147, 6F
這不是那位被騙,理直氣壯要銀行吞的的原PO嗎?
是啊 你可以讀一下法官的見解

kkkk1234, 7F
貼個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書 https://bit.ly/3PsBK8t

finhisky, 8F
O要銀行負責的恐龍委員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1/2023 23:49:25

spirit119, 9F

ac147, 10F
要回來也只是銀行替你吞了損失,自己被騙一點責任也

ac147, 11F
沒有,這行為真不可取
有啊 我花了一堆時間處理這件事 有夠累的

runrunkaka, 12F
看你文章真的超累
不好意思喔 不是給你看的 只是資訊分享

cytochrome, 14F
10037027

cytochrome, 15F
目前有看到評議被駁回 也有成功的案例 很難判斷委員的標準 反正我把法院的判決書列上去 應該能增加勝訴的機率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1:37:44

finhisky, 16F
評議輸了,還可以提告民事,加油

finhisky, 17F
政府浪費上百億打詐,不然改個認證方式有用

finhisky, 18F
*如
真的 金融主管機關、法院跟警察機關都浪費人力在打詐 結果源頭都沒處理好

ac147, 19F
花一堆時間替你的失誤找替死鬼,真棒

ac147, 20F
錢根本不是從詐騙集團拿回來,只是銀行替你吞

ac147, 21F
花這麼多時間處理,卻不注意OTP的幣別金額,真好笑

ac147, 22F
你還是信用卡全剪比較安全
很氣喔?我用合法的管道找替死鬼不行嗎? 而且我覺得我才是銀行失誤的替死鬼 算了 反正上篇我想講的都講了 法官也在判決書表達跟我一樣的觀點 就這樣吧 單純資訊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3:58:59

ac147, 23F
自己眼殘說銀行失誤,怎麼會有這種人

ac147, 24F
這種人太多難怪銀行越來越不方便

ac147, 25F
跟股票跌了被割韭菜成立自救會差不多
很懶得貼法律人的見解 不過還是貼一下好了 發卡機構為優勢風險承擔人,對於預防冒用較具專業能力及經濟能力 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認為「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 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者,係將原本發卡機構所發 生之錯誤,包括由發卡機構內部職員、或由發卡機構選任之特約商店,因故意、重大過失 或抽象輕過失等所發生之損失,一律轉由持卡人承擔,然該風險之發生,有時發卡機構較 持卡人更能控制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依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若將冒用之風險歸諸於持卡人 負擔,則持卡人一旦遺失卡片,在掛失前毫無保護之餘地,且通常持卡人在辦理掛失前對 於信用卡遺失一事並未察覺。反觀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在接受信用卡而提供消費服務或 消費款項時均可再次檢查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上既有之簽名、或持卡人留存之簽名紀錄 ,是否確實相符,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筆信用卡消費;若將風險歸由對信用卡是否已遭冒用 毫無所知,亦無法阻止之持卡人,顯有未盡公平之處,對消費者甚為不利,而對發卡機構 與特約商店之責顯又過輕,是為不合理之風險移轉;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使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時,該條款即係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

ppta, 26F
加油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2/2023 23:29:46

ac147, 27F
冒用與被詐騙是不一樣的事情

ac147, 28F
自己給出OTP是否抵觸消保法第十四條消費者非所能控

ac147, 29F
制之危險,看恐龍法官怎麼認定了

ac147, 30F
Re: [新聞] 首刷就被詐22萬!發卡銀行:客戶自行提供

ac147, 31F
https://i.imgur.com/EW1i9lt.jpg 明理的法律人大
Re: [新聞] 首刷就被詐22萬!發卡銀行:客戶自行提供

ac147, 32F
有人在

hsinyuan0104, 33F
幾十筆失敗不去看,專挑喜歡看的
連法律人都會雙標了 推文吵得亂七八糟也是正常 反正我照流程玩就好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3/2023 1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