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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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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10/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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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11/0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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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12/0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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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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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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