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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不得自行配鑰匙,請房東多配一附鑰匙多收管理費每月500
各位好,之前有po過相同的內容,但是經過一兩天思考,並且將所簽訂的房租契約
看了以後(當時不在身邊),多了一些新的疑問,想請懂法的各位給我點意見。
當然我不會故意為難人(甲方),亦或著其實是我自己想太多。
提出的問題除了想維護自身權益外,也順便增長自己對於租房子的知識。
先在這邊謝謝各位花時間幫我解惑。
事實經過:
我目前所租的套房是龍嚴人本所租的HICITY,管理中心應該也是那邊的人。
由於當時還是預售屋,優惠活動是免"管理費"、網路費等等費用。
其出入大門、房間門、使用電梯都需磁卡(沒有鑰匙)。
(1)洽談是否租屋時,未被告知管理採用磁卡而非傳統鑰匙(不只我一人,還有其他同學)
簽約當天才知道使用磁卡,在此之前已先付數目約為押金的訂金。
(2)在簽約當天才知道磁卡"無法"請外面鎖店再配一附(告知時是否簽約我忘了)。
(3)請管理中心多配一附每月需多付500元管理費(說法是視同多一個人的管理費)。
(4)若遺失磁卡,請管理中心打一附花費500,但是不用每月多付500管理費(說法是遺失那
張磁卡會註銷)
(5)若磁卡放置於房間人被反鎖在外,請管理中心開門第一次免費,第二次花費500
(經反應調降至250)
(6)是否可以將床墊透明包裝拆封說法不清,跟我說拆了視同購買,但卻沒特別跟其他房
客說。
說來慚愧,我很迷糊,也有掉過鑰匙的經驗,所以過往我租房子會多打一附預備(放於
背包內)
如果說我在洽談時、甚至未繳訂金(數目約為押金)前,知道無法自行打鑰匙、多配一附每
月多付500等上述(1)~(6),我可能不會選擇租這裡。
而且我們所簽訂的合約是份很一般的合約,並沒有提到上述一些特別處理。
但在簽約入住後一個月左右,又叫我簽了一張包含(4)(5)的合約,管理中心說不簽也是照
這些規矩管理
當然這種先進的門是無法請鎖匠來換鎖的,成本太高。
上述所說:
(1)應該是在簽約當天,未簽約時已告知
(2)是我問了才知道,當時是否已簽約我忘了
(3)~(6)則是簽約後才知道
以上均無特別記載於契約內,洽談時也未說明。
問題:
1.磁卡在法律上等同於鑰匙嗎?
2.在簽約時未告知,契約上未記載,(2)~(6)某些狀況可能會照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
合理嗎? 特別是關於管理費(3)的部份
(關於(5)我知道鑰匙遺失請鎖匠也要$$,但我若事先知道無法自行打鑰匙,打一附500,請
人開門250,我可能就不租了)
3.契約簽訂後又再簽一張包含(4)(5)的約(已入住,且簽不簽均照此管理)效力如何呢?
4.以上若有相關法條方便的話也請列舉
當然,如果一切是我想太多就當作長知識吧..(我現在每過1.2小時就會緊張的看看鑰匙在
不在= =)
還是再次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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