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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學校人事主任可以隨意調出入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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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 ( 3026 )
https://www.kta.kh.edu.tw/Policies-and-Regulations/%E6%94%BF%E7%AD%96page/%E5%AD%B8%E6%9C%9F%E4%B8%AD%E5%87%BA%E5%9C%8B https://reurl.cc/E4OoVn 舉個特別保護老師的組織 替原PO打打氣... 你們不是沒硬剛學校的理由 ---- 提醒一下要注意的是最後 當然 和 至於 兩段 (節錄工會原字句後說明) -- 請(事)假的核准權在學校(校長);還有,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才能離校。 但這些並不表示「事假必須註明理由」或「出國必須請示或報備」。 學期中「請假出國觀光」可能有「外界觀感」的問題,那就是當事人必須要自行評 估,與法律規範無關。 --- 因為工會 還是繞不開 1.准假裁量權在學校,工會直接寫校長...有點錯誤 因為人事室在裁量程序上是繞不過去的... 不會有校長 會跳過法定程序(會人事室) 人事室 依據其職權認為要說明原因 您拿這工會說不用附理由 人事室也可以建議不准假(因為人事法規賦予人事人員...) 您事後只能打人事要求"檢附的能准假證據"不合理 而不是"要理由證據"不合理....這是2種概念... 簡單說 不附理由證明是違法問題(人事室依法有權利要求,不做是違法規層次) 您附證明人事室認為不足以證明(這是裁量...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兩個是違反後果不同程度問題... 原PO 應該不會涉及這個...(這通常發生在連續病假到底要附什麼證明...) 新聞不是鬧過 生理假(剛開始時) 要附...(不只教師包含學生和軍公教) 這些上新聞實質上都沒違法(也確實沒有懲戒), 最後變成中央統一標準"生理假"不需要證明 (然後還是有幾則流傳得變成關懷***政策案例) (發現XXX生理假不規律 某000基於...***關懷..私下.....) (別笑...政府就是這樣明里說不用注意但換個說法又可以繼續注意) 2.學期中「請假出國觀光」可能有「外界觀感」的問題 意思是您學期中出國 FB打卡被學生家長拿去上新聞 工會也只能幫您背書沒有違法... 但是行政處罰(外界觀感)就有賴於當事人自己解決 之前有發生過... 老師本身沒打卡...然後被親友TAG的..上新聞 然後一查老師沒寫出國...(致公務員登載不實) 後來不是 新聞也報過很多年輕老師IG 因不同原因上新聞 背後牽涉的都是外界(學生家長或特定團體)觀感... 這支持老師的也只能說場面話:上課表現良好,下班時間屬個人行為... 但別忘了 社會氛圍是什麼... (民之所欲...誰會管是民意還是民粹) 3.工會忽略 其4.引用之 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的函釋 說明四 所引人事行政局0910036018號函 其中公務人員因非公...惟考量各機....應否於假單上註明 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涉及機關....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簡單說 中央用了一個 授權方式...給各機關自己另訂補充規定。 PS.並不是法沒明確說可以或不可以就是不可以或可以 法本身有不確定概念... "如實"填報請假原因 "如實"報支差旅 到底什麼是"如實" 就是不確定概念 簡單說 就是先去查好自己所屬 學校(大專院校)... 教育部(國立) 縣市政府(縣市立) 有沒有明確的補充規定... 查到就只能照做 沒查到(不建議就當作沒有...) 因為 嘉義 高雄都有 且標準差不多 也就是說 "寒暑假為宜" (不是應寒暑假) 但 不能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 (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調課、補課或請補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國觀光) 這 課務和校務...解釋權不在請假當事人... 也就是...廢話一堆... 事實就是 情理法...但要來說情(學期中出國)... 先至少有理(確實沒排課不影響課務和"校務")合法(這不會有問題) 原PO案例當天下午沒課(請假沒問題)... 課務上沒問題... 校務上呢?(記住.解釋權在誰手上...) 另外 八成這個標準是 中央給的因為同質性太高... 想正式獲得法律上解決(不限於教師) 有當事人被處分走訴願行政訴訟必要時憲法法庭...XDD 還要先從 機關內行政管理擴大至影響基本權... 才是真正憲法、法律有定見 所以扯違不違(憲)法...有點曲高和寡... 不過制度變成憲法法庭後 是有律師想打基本權訴訟 -- 如果 決定讓步... 表面上跟人事室感謝一下吧... 公家機關就是這樣"好修行" -- 能做的不能說 能說得不能做 --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 學期中出國 教師於學期中出國,需要請示機關首長以及跟學校報備嗎? 免! 有關會員詢問:「教師於學期中出國,需要請示機關首長以及跟學校報備嗎?」 本會再次澄清:教師於學期中出國,不需要「請示機關首長」或「跟學校報備」。 理由如下: 1.出國屬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徒自由,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2.行政程序法定義之法規命令,需有法律授權;例如《教師請假規則》就是《教師法》授 權教育部訂定的。然而,目前聽到有關「限制教師出國」的說法,並無任何法律授權的法 令依據。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已將《公教人員申請出國 案件審核要點》已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其中「非因 公務出國部分之報核程序」業已刪除。 4.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的函釋(附件檔) 【說明三】說得很清楚:「…(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理由』,法無明定 (也就是說,請事假不用註明理由),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 定之疑慮;…」 另外,教育部之前曾發佈的「學期中不得以事假出國」函釋(教育部88.08.06(88)人(二) 字第88091712號函重申88年的教育部94.10.11 台人(二)字第0940131963號函),也在這 份函釋的【說明四】中再次宣告「不再適用」。 總之,教師請假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為依循,始符法制 。 當然,請(事)假的核准權在學校(校長);還有,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才能離校。 但這些並不表示「事假必須註明理由」或「出國必須請示或報備」。 至於,學期中「請假出國觀光」可能有「外界觀感」的問題,那就是當事人必須要自行評 估,與法律規範無關。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8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2299888.A.455.html

Re: 回文串

329
> Re: [問題] 學校人事主任可以隨意調出入境資料??
LAW04/05 14:51

29 則留言

maniaque, 1F
當事人腦袋大概沒有"校長有准假權"的基本觀念

maniaque, 2F
更不用講,老師寒暑假不上班領全薪,自己就要有自知之明

maniaque, 3F
棒打出頭鳥啦~~~~

maniaque, 4F
自己選擇自己承擔,難道很難理解?

maniaque, 5F
你說出來要請事假出國,長官就是不會為你的這"事由背書"

maniaque, 6F
你也不用事後被人家檢舉還是啥,辯解說長官准假云云

maniaque, 7F
高雄市公會寫的那篇,最後兩行,請用力參透,好嗎????

maniaque, 8F
以上這些廢話,送給當事人卓參

sadaharu, 9F
M大,從頭到尾我也只是想知道人事這個職位有沒有這個法

sadaharu, 10F
律權限而已 就是想知道「公職職位和權限」之間的關

sadaharu, 11F
係!!你有必要這樣一直攻擊我們嗎?買機票之前和學校

sadaharu, 12F
的詢問和溝通沒打出來不代表沒有發生,只是那不是我想

sadaharu, 13F
知道的,我尊重你不爽教職這個職業,但奉勸你每個職業

sadaharu, 14F
都有辛苦和幸福的一面,不要只看到幸福而忽略了辛苦那

sadaharu, 15F
面。言盡於此!!

tomsawyer, 16F
行政規則 管理要點有法律效力嗎?
有... (只要符合法規 依該法規訂定的 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 就能作為判斷依據) 您可以參考行政法的教科書(任一本即可) 法規可以GOOGLE 行政程序法第4條(的說明) 裡面會提到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 法律 命令(含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XXX保留 是指須符合什麼層級訂定 再搭配 釋字433號解釋 法律保留層級化 1.憲法保留 (憲法訂定 第8條 人身自由 ) 2.絕對保留 (需國會-立法院-層級訂定 自由權 生命權 ...罪刑法定) 3.相對保留 (可以授權後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 EX:其他權利 財產權 工作權...) 4.無須以法律保留...(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另外 還有行政自我拘束 (平等原則) 也就是 相同的事情 不能有差距太多的結果... 意思就是 機關受之前行政先例拘束... (也可以說 大部分有往例及訂有原則的事情 很難有特例出現 除非修法或政策性變更) 所以 依法行政 和 民眾守法 都包含了 命令(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以上是最簡單的 理論上 有不同學者 不同分類... 如另外是否包含職權命令...及地方自治的納入... 以上不重要 其實只是一個觀念 不要小看 命令(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這個層級的規定 往往才是行政機關 (確定依據什麼法後) 該法效果的實際參考標準 更簡單的理解可以看 行政程序法 150 法規命令 159 行政規則
※ 編輯: AHELF (114.40.81.79 臺灣), 04/05/2024 19:17:53

maniaque, 17F
說真的,他有沒有權限調資料,沒有義務向您說明白

maniaque, 18F
你家人事主任在他的職務授權範圍內執行行政調查並無不法

maniaque, 19F
注意我寫的"職務授權範圍內的行政調查"

maniaque, 20F
要是有人檢舉你女朋友違反縣府規定期間出國

maniaque, 21F
那他收到檢舉函,要不要把事情查清楚?

maniaque, 22F
請當事人來人事室泡茶? 函請入出境管理單位提供資料?

maniaque, 23F
對他而言都是在他權限範圍內的處置事項

maniaque, 24F
難道你女朋友被請去泡茶時,要行使緘默權嗎??

maniaque, 25F
總之,老話一句,問了就是不行,不問就是自己承擔責任,就醬

tomsawyer, 26F
我其實是指管理要點有沒有法規效力 如你所說 高雄嘉義

tomsawyer, 27F
都有管理要點要求要報備 你卻說公會說不用 那實際上到

tomsawyer, 28F
底是如何
法律層級 如工會所述沒有明訂 但 行政機關 依據法律 訂定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 有法律效果 (先決條件是 先符合該法 才有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適用) 所以 只要當初訂定行政規則(要點)符合法律 那就要遵守... 所以 您看到的文字 是 "宜"在寒暑假 不影響"課務"及"校務" 因為法規 不准一律禁止 教師學期中出國 同樣的 沒寫一律同意 教師學期中出國 而到底準不準 就是裁量... 命令層級(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 其中一種形式 就是把裁量標準明文化 工會 對於法的解釋 不能說錯誤 但是其忽略 命令層級 對於裁量做成有拘束力... (其實工會 後段補上去了...) (只是其立場本來就偏老師 當然要強調對教師有利的) (但其也不敢省略裁量權在學校這件事) (只是不去細說 學校 如何裁量 怎麼裁量 依什麼裁量 這個層次的問題而已)

tomsawyer, 29F
不過不成文的規定通常抓到就只是黑掉而已 嘻嘻 人情味
上述有寫 "行政機關自我拘束" 您可以理解成 自己機關有前例 他機關有類似案例了 本機關就不能做成 差距太多的決定 依 "不成文的規定" 如果符合 上述...其實也不會 黑掉...XD 只是到時候大家來吵 "裁量標準"合不合理而已 而大部分行政機關對內會遇到的...很難沒有前例 他例參考這樣... (對民眾沒明文機關不一定會贏 但對機關內部人員是另一回事...) 簡單說 雖然是成文法系 但在 行政法原理中 不可能就把 不成文法系的原理 全部不適用
※ 編輯: AHELF (114.40.81.79 臺灣), 04/06/2024 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