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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未給薪,提告後卻用其他罰責減輕罪行
看到某私人機構,近年來都有違法法規但都是寫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但疑惑
的是這間大多是兼職人員,領時薪的,怎可能違法事項和退休金有關?
所以想問有無可能為了避免重罰,而用其他名目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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