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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這樣的租賃條約有違法嗎?
看到租賃契約上面有幾條在一般租賃契約看不到的條例,不知道是不是違法的?求版上租屋大神幫解答
第一點是:本租金含物業管理費及車位,若爾後因租賃因素額外產生稅賦成本之增加,將取消管理費、車位含租金之優惠,每月租金將不再含車位及管理費,並自出租日起追繳每月車位及管理費。
這樣他就不是叫房客補繳稅金,而是補繳管理費和車費,這樣根本變相漲房租
第二點: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一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租賃關係消滅,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我查網路一般來說欠租不是都是兩個月才能消滅租賃關係嗎?房東可以自己改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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