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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告發自己是什麼新創操作?
1.我看到這篇新聞感觸特別深,貼個連結大家看看想不想得起來什麼事?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25025480.A.872
因為當時被不少法盲噓,印象滿深刻的。
2.依照被害人描述的情境,朱學恆似乎很快的吻了兩次(有錯請指正)
這種快速親過去被害人來不及抵抗的狀況,
過去實務判決認定構成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的可能性較高。
判斷標準可以google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
算是寫的極其白話又有提出一定標準的判決了。
3.回頭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是如何規定的?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是告訴乃論,所以只有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而且不能超過6個月。
4.如果朱學恆認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是強制猥褻,應該去做「自首」,不是告發。
但是他告發狀的用詞是寫「6月8日鍾沛君揭露的內容」,也沒有提到涉及強制猥褻等等,
當然,是否構成強制猥褻,是檢察官調查後判斷的,不是朱自己說了算,
但由此也可看出,朱也不想冒風險寫自己可能涉犯強制猥褻。
至於性騷擾罪,既不能「告發」,時間也超過6個月了,就是演一場戲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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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告發自己是什麼新創操作?
HatePolitics06/1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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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討論] 告發自己是什麼新創操作?
HatePolitics06/1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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