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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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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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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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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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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
: 元,北檢今天偵結,認定她辯稱沒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人表示不願意等語,僅是卸
: 責之詞,不予採信,依貪污等罪起訴。
: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 依貪污罪起訴
: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北檢認犯後態度不佳 資策會背信案不起訴
: 涉詐領助理費遭貪污罪起訴 高虹安:檢察官草率
: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
: 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並公布本案偵結的10個Q&A。
: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
: 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
: 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
: 顯屬不實。
: 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
: 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
: 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
: 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
: 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
: ,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
: 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
: 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
: 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
: 支出等問政費用?
: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
: 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
: 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
: 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 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
: 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
: 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
: 30元。
: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
: 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
: 等。
: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 見解?
: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 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
: ;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
: 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
: 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 起訴助理的理由?
: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
: 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
: 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
: 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
: 據可資證明。(編輯:陳政偉)1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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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看內文北檢已經從觀認定被告的一些事證了
: 而且只有算109年
結論:一堆屁話。
北檢你要說服人民只要做以下兩件事:
(1) 前一個用公積金的李俊俋用"偵字案"開始查。
不要用"他字案"混淆,他字案是當犯罪行為人不明確時才用。
既然北檢認定公積金是違法,行為人也明確,請直接用"偵字案"。
(2) 立法院助理加班費核報高達90%以上,怎麼可能絕大多數立院助理都會認真加班。
沒有加班事實就領加班費就是詐領公費,這核報比例高到不尋常。
北檢給我查全部立院助理是否有領加班費但沒有加班之實。
沒有做以上的兩件事,說再多的理由都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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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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