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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某婦女團體工作的我對於iwin事件的立場
※ 引述《b23951710313 (powertool)》之銘言:
既然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的ip,我想就可以單刀直入了。
既然你也引用了:
: 中華民國法律,對於兒少色情的定義是: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
這是38條,那麼為何不繼續講罰則呢?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警察釣魚執法的則是39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
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
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
39條的問題在於它並沒有特別規定為現實兒童或少年的圖畫、語音、與相關物品
故從106年以來一直有警察釣魚執法偽裝成買家並起訴賣家、書店
儘管它已經列為限制級限制閱覽。這些漫畫也沒有實際侵害到現實未成年人,
但還是造成了這些被告2~3年的訴訟,以及刑事案底。
裁罰這些人對現實兒少性剝削防治案件有所助益嗎?
答案是沒有。貴基金會長年的接獲裸照外流研究,其樣本就足以得知
真正會造成未成年人,乃至女性成年人性剝削的,是現實的裸照/影片外流。
這才會造成貴機構所關切的性剝削,也就是拍攝裸照、性影片再威脅
繼續維持拍猥褻照片/影片關係,恐嚇並繼續索求現實被害性交。
那麼,你能靠一個虛擬人物的兒少色情作品,而換取未成年人的裸照與性剝削嗎?
以歷年判決書來說並沒有。相反地,被告直接拍攝或偷拍就可以做到了。
實際上也並沒有必要用到虛擬色情,縱使這作品到底有多擬真,直接問能拍嗎最快。
現實就是你所想像的"性剝削"應禁止對象,實際上並非現實會侵害未成年人
甚至女性成年人的族群。你認為的兒福正義,反而讓一群無關的人被罰錢甚至入獄。
--
現實會侵害兒少性剝削的案例是長什麼樣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832 號刑事判決
親戚在自家廁所安裝偷拍姪女洗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363 號刑事判決
兩人未成年交往後散布口交影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33 號刑事判決
兩人未成年交往分手後散布性交影片報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騙稱為傳播公司對未成年少女猥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40 號刑事判決
提供價金包養換取未成年人拍裸露照片影片
我還可以繼續舉更多,這些都是並沒有使用虛擬兒少,但實際上
卻侵害現實兒少身體權的案例。
--
在這些案例中,你都可以看到一個成年人如何利用性剝削題材
例如當事人的裸照與性影片,並進一步達到同法第二條: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
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但是你單拿出39條的圖片,再以虛擬兒少色情圖片,認為是性剝削
然而這些虛擬人物會因為你看了A漫、色情小說、色情遊戲,
就可以憑空變成現實兒童兒做性交、或者你可以拿A漫威脅裡面人物,
你就可以創造出更多屬於該人物的A漫嗎?
不行啊,因為最基本的定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並不存在。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與常識,就跟你對著蠟筆小新的圖片威脅要給我
更多屁屁星人的猥褻圖片,圖片也不會生出更多猥褻物而滿足所謂的性剝削不對等關係。
你對著蠟筆小新性幻想,並不等同於你是對蠟筆小新性剝削。
--
因為那個性幻想客體並不存在,除非你真的認為那個被你意淫性幻想蠟筆小新
是真實存在的自然人,那我建議你真的該看精神科。
自始至終,把虛擬人物視為實體自然人,根本來說就是荒謬的。
就跟你去戶政事務所說我要跟櫻桃小丸子登記結婚一樣,它也不會立案與成為法律效果。
你當然可以厭惡虛擬人物包括虛擬兒少色情,但達到讓你看不到以及也不讓未成年
看到,只要它並未是跟現實自然人連結,例如利用換臉來製作虛假的性影片,
而侵害了現實自然人的聲譽與人格權。這個於現在刑法已違法禁止。
剩下分級制度也足以做為區隔。
然而現在的問題在於,你要進一步地再把虛擬兒少作為禁止。
而立場是講本來法規就沒說可以,也不顧"性剝削"於一個不存在的實體,
無視你所謂的剝削客體只存在幻想,你僅僅是想禁止性幻想而已。
那麼現實會發生什麼事情?答案是首先一堆持有者會被貴機構跟標準檢舉與裁罰
然後他們會報復繼續對其他各領域報復性的濫用檢舉,於是原本能好好通報
避免現實裸照/性影片的案例受理時間會更加拉長,現實犯罪率並不會因為
禁止虛擬兒少後降低。就跟你舉例的美國一樣。
--
更糟的就是KPI錯置。
假設未成年虛擬人物性交也算39條的持有禁止事項。
那麼iwin受理實際並未有現實兒少侵害的a漫持有者檢舉,
是否可以列為該月績效?
可以。
那麼抓虛擬未成年人作品比較簡單,數量也多,還是現實裸照外流的案件為多。
答案也是虛擬未成年人兒少作品會比較容易,且數量也多。
那麼這樣就會造就一個很矛盾的事實:隨著二次元大量績效增加。
現實兒少侵害案例反而會不斷稀釋,以致於整個檢舉系統會更自我強化去抓
那些實際上不會去侵害現實兒少的人。
而這早在民96年的釣魚執法裁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就已經幹過了。
為何釋字623會出現,因為實際上警察要找到有性工作者跟未成年人性交的案例
根本沒有,然而換個角度只要舉證性工作者公然刊登廣告,可吸引未成年人要約
就簡單多了,甚至他們連實際網站已分級僅能成年人閱覽也不管。
他們大量的濫訴根本不想找未成年的性工作者,最後才會催生釋字623。
歷史都是不斷重複的,我認為不顧現有分級制度。
也不顧最基本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性剝削定義,僅僅是"我認為是性剝削"
--
就像這樣:
: 雖然沒有實際兒童受傷害,但這就是一種兒少性剝削。
認為自己的認為比兒少法還大。我想也沒什麼好談了。
以婦女救援基金會這個ip的發文來說,我對貴司感到相當遺憾。
因為這跟「我知道無關但我還是認為你有罪,而且法律也沒說你無罪」
的羅織入罪邏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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