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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 引述《SwitcheS (開關鈕)》之銘言:
: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按照法律的邏輯是,他會因為維持某些公共利益的需求,
禁止你做某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就是由立法院審議。
今天立了這個法,你覺得不好,可以去遊說取消,
問題是會立這個法,也是有一定的人覺得該立。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就是當時的社會共識。
比方說此刻網路不能公開賣酒,他本身也不是對錯的問題,
而是國家覺得需要管制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回到法律本身。
這個法律就是禁止你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
這個部分就是上法院的爭點,什麼樣叫做不正方式,這要等法院判例多一點。
開源如果沒拿來用,個人覺得是不會有事的,
但是如果被找到拿來用的證據,那就會有事。
然後這件事情的邏輯不是你有多像真人,而是你有沒有證據被證明是機器人。
我舉個例子啦,比方說啦,我今天給user用的是B api,
然後你機器人還傻傻地用舊的 A api,那這樣不抓你抓誰。
你有本事裝真人像到不會被抓,那OK嘛,要確定捏,
一次失敗就是被抓,賭不賭的問題。
然後你舉遊戲外掛的部分就真的傻了,
其實在線上遊戲的部分一直都有案件。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是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也是上法院的爭點。
現在可以和平相處是因為對業者來說,外掛對他們有利可圖,
抓太嚴也會干擾一般玩家,慢慢發展出一個平衡相處的模式(ex.商城)
你還是可以用啊,然後賭自己不要被抓到現行犯使用。
問題在【用】,不是【寫】。
我個人是不認同利用這種方式,把一個簡單的買票行為複雜成程式軍備競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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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拉近距離的幫手 實現 GMail豐富應用的功臣
數也數不清的友善使用者體驗 這就是javascript
歡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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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19 12:47
18111
> 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21 11:07
031
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2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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