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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學長「護花護上床」!學妹驚喊:不要 懷孕崩潰墮胎…他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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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11-0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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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護花護上床」!學妹驚喊:不要 懷孕崩潰墮胎…他竟不認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27/1840396.htm#ixzz6c32aOVKo 記者陳韻如/新北報導 男子阿坤(化名)受高中學妹之邀護花,2人到夜店狂歡,但阿坤卻趁學妹酒醉,送對方 回家之際,順勢爬到床上,接著不顧學妹反抗強行硬上得逞。學妹事後發現懷孕當場崩潰 ,決定墮胎,並對阿坤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阿坤4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017年6月間,阿坤先是邀請學妹參加同事聚會,而學妹原本就與大學同學 約好當晚要去夜店狂歡,考量到上夜店若有男性陪同,會比較安全,於是臨時答應阿坤邀 約,並請求阿坤到夜店「護花」。 沒想到,聚會結束阿坤送學妹返家時,竟趁學妹醉倒無力反抗強押上床,且不顧閃避親吻 、緊拉衣服,仍強行硬上得逞。期間,學妹還瘋狂呼喊,「不要」,但因酒醉不適,且全 身無力,僅能任人蹂躪。 事發當時,學妹大學同學因聯繫不上她,而請求其室友協助。室友獲知後,立刻與男友奔 回租屋處,立刻就發現學妹行為怪異,當下便立刻詢問「有沒有被怎麼了」,而學妹默默 點頭不說話。 在此同時,阿坤躲在學妹房間不肯出來,直到學妹及大學同學呼喊,「學長,你該出來了 」,阿坤才百般不願臭臉出現,且一副要直接離開的樣子,當場被學妹室友的男友攔下。 面對眾人質問,阿坤辯稱,「一開始妳說妳不要,妳掙脫,之後妳就沒有再掙脫,那這不 就是你情我願嗎?」但學妹立刻反駁,是因為自己無力反抗,這並不是你情我願,隨後便 問對方,「有沒有射在裡面」,阿坤則回覆,「我真的沒有射在裡面,如果真的有,我就 負責」。 孰料,學妹事後仍發現懷孕,當場崩困決定墮胎,但她身心仍蒙受極大痛苦,還因此罹患 憂鬱症。高院審理後,認為此事是「熟人性侵」,學妹可能終其一生都得承受巨大的精神 壓力,且阿坤始終否認犯行,導致學妹必須長期受到訴訟煎熬,因此判阿坤4年6個月徒刑 。阿坤不服提出上訴,但仍遭到最高院駁回。 -- 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959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林XX上訴意旨略稱: (一)證人吳○○、林○○、 B女及游○霖(以上2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供關於被害 人A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或不足為A 女證述之補強證據,或無 證明力,原判決採為證據違反證據法則; (二)A女案發後衣物無破損、身體亦無外傷;A女亦曾證稱,案發時其以言語表示不要之 語氣、動作,可能讓伊誤解雙方是你情我願等語;A 女與伊認識已久,對伊有特殊情愫, 兩人在KTV 時,伊未曾阻止其離去聚會等情,均為伊與A 女性交未違反其意願之有利證據 ,原審未說明不採信之理由; (三)A 女與伊回其住處,係自行進屋,並非泥醉,亦未阻止伊進屋,是A女所稱伊堅持 要送A女回家等語並不可信;又伊當時曾外出買飲料,A女亦未反鎖房門,且A女與其友人 吳○○密集對話卻未求援,並刻意隱瞞其與伊獨處一室,均有違常情。A 女供稱與伊性交 違反其意願,是陷害伊之詞; (四)原判決理由先以A女確不勝酒力,認A女已陷於不能抵抗,又以本件無積極證據足證 其已達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抵抗之情形,並排除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認定,理由 不備且前後矛盾; (五)伊送A 女回家後,尚外出購買飲料,於民國106年0月0日0時36分44秒返回,有錄影 畫面可證,原判決認定伊於同日0時29分起與A女性交,顯然有誤; (六)本件A 女於案發後是否經警採集尿液,仍有疑義,且未曾以之做DNA 比對。縱A女 尿液驗出安眠藥成份,應為A女案發後自行服藥之結果,原審未依職權函查A 女及其男友 或相關證人之就醫紀錄,查明彼等有無取得安眠藥之情形,調查未盡; (七)伊於原審表示願意接受測謊,未見原審進行調查,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 (八)原審維持第一審之量刑,重於司法院就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之平均量刑,有 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亦未見原審敘明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等一切情狀;又伊與 A 女於原審民事庭已達成和解,A 女業已明瞭對於伊誤解而提告訴,原審所科罪刑有誤等 語。 三、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明確,因而維 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四、認事、採證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為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審判職權。又同一證人前 後供述證言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同一證人之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 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而僅說明採 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亦無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尚有未合。原判決係綜合 上訴人之部分供詞,證人A 女、B女、游○霖(以上2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吳○○、林 ○○ 之證言,A女租屋處前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 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下稱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下稱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於 106年某月某日0時29分許至同日2時2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A女租屋處房間,恃其體格優勢 ,以身體將A 女壓制在床上後,強行扯下A女所穿衣服,並觸摸、親吻A女胸部,再以手指 、陰莖進入A女陰道,對A女為性交1次,所為該當刑法第221 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 之理由綦詳。復說明: (一)A女於上訴人對其為性交行為時,即有閃躲上訴人親吻、緊拉所穿衣服、以手推開 上訴人身體、以言語表示不想要等反對之表示; (二)上訴人於第一審供稱:伊與A 女在案發時是朋友關係,兩人於案發前後均無仇恨糾 紛;伊與A女性交之過程,A女意識是清醒的; (三)A 女參加上訴人同事聚會時,確實想提早離開,而與吳○○一起去夜店玩,直至返 回其租屋處時,仍未取消當晚與吳○○的約會; (四)上訴人於案發後,對於B女與林○○質疑及A女反問,採取迴避、離開現場而非澄清 之作法; (五)A 女於案發後至雙和醫院精神科就診,經診斷為憂鬱症; (六)A 女於案發後至臺北醫院婦產科就診,經診斷有早期妊娠症狀,因而發現懷孕。 經送刑事局鑑定結果,不排除上訴人為該胚胎親生父之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 99.9996%,惟A女並未告知上訴人懷孕一事,即進行引產手術等旨,認A 女指訴上訴人未 得其同意對其強制性交,與事實相符,並就上訴人否認強制性交之供詞及所辯若成立犯罪 應構成乘機性交罪各語認均不足採,予以指駁。因而推斷本件犯行。 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 違。又原判決引用證人吳○○、林○○、B女及游○霖之證言,待證事實為A女案發後之情 緒反應,既出其等之親自見聞,原判決以之為補強證據,亦不悖於證據法則,上訴意旨( 一)之所指,並不足取。又飲酒對於精神意識之影響,本因酒量多寡,而有程度之不同, 原判決敘明A 女於案發時飲酒酒醉,但無證據證明已達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程度,衡 情已無力多做掙扎或強烈之抵抗等旨,係就上訴人所辯本件性交有得A 女默示同意等語, 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並無理由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二)至(五)所指,無非置原判 決明白論斷於不顧,摘取卷內片面有利於己之事證,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 之職權行使,或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或單純為事實枝節之爭執,均核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原判 決已經說明:A 女於案發後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有安眠藥物成份,惟查無其於案發前 服用此等藥物之紀錄,亦無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有以安眠藥劑對A 女強制性交等旨,堪認 A 女尿液是否含有安眠藥物於本件犯罪之認定無涉,原審未就上訴意旨(六)所指之證據 方法進行無益之調查,自不違法。本件事證既臻明確,原審未就上訴人進行測謊,亦未說 明不予測謊之理由,因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亦無上訴意旨(七)所指之違法可言。 五、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 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至 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因其尚未對各種犯罪類型作全面統計,並囿於部分資料 無法數值化或取樣不足,僅能供法官量刑之參考,不能據此即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 節適切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又犯罪後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固可納入犯罪後態度良窳之 判斷因子,然原判決並非僅以此一情狀作為量刑之唯一依據,自無從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 違法。原判決已經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 裁量權,維持第一審量處其有期徒刑4年6月,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 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核無濫用裁量權限或牴觸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八)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 相適合,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駁回,A 女具狀向本 院表示已於原審民事庭與上訴人達成和解,上訴人係飲酒誤事,原審所科罪刑過重,願以 與上訴人和解所定給付全部履行完畢,作為同意法院諭知減刑及緩刑之條件,本件尚有審 酌刑法第59條所定事由之餘地,請求撤銷發回重新審理等語,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186.31.1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3778191.A.EBF.html

63 則留言

vava5566, 1F
這學長壞壞DER

qazxcvb, 2F
真的沒有射在裡面,如果真的有,我就負責

qqstory, 3F
真厲害 一次就中

ManiShow, 4F
不愧是灣仔槍神 阿坤

holebro, 5F
搞不好不是學長的勒

seamask, 6F
不是檢討被害人,但學長一次就中,不愧是灣仔槍神

a2159338230, 7F
一次中機率到底有多大

Noobungas, 8F
自己有沒有射不知道?

BYLAME, 9F
不愧是灣仔槍神

famas2200, 10F
會去夜店喝到爛醉的女生會是多純潔的女生?

aaaRengar, 11F
《阿坤好射 》

aaaRengar, 12F
台有一男子,好騎射

kevinmeng2, 13F
誰說一定要射裡面才會懷孕?偷跑汁沒聽過?

frogman1128, 14F
樓上竟然有人檢討女生,真是呵呵

peterlee97, 15F
媽的又在貼判決書 一次兩次就算了一直貼有夠長

peterlee97, 16F
有效文章:10939

will1205, 17F
又是判決書洗文仔

YaDianNa, 18F
台男之光

jonejone, 19F
這種還可以檢討被害人 腦子是有問題?

gostt, 20F
台女可怕 自己愛去還寒叩

trapt, 21F
夠沒品

JayceYen, 22F
噁心台男

applebird, 23F
一次就中,比常威還強

burza, 24F
真唬爛,估計不是學長的

z1231002, 25F
一次就中 又是一個被騙的宅男

j234533, 26F
好好練吧,幹嘛走捷徑洗文仔看了就煩

j234533, 27F
噓錯文@@

BMike, 28F
判決怎麼寫得看不懂? 女方沒喝到爛醉

bearkitten, 29F
繼續去夜店啊

bearkitten, 30F
這種案子檢討女生有問題嗎?男的就已經判刑了啊,但如

bearkitten, 31F
果女生平常注意保護自己,不出入奇怪的場所,不造成男

bearkitten, 32F
方的機會,今天會發生這種憾事嗎? 腦子大家都有,用

bearkitten, 33F
一下保護自己好嗎?

laptic, 34F
主要是被告抗議理由,爭執證據能力等法律問題吧

stinking, 35F
又不對勁了可憐的台男

newking761, 36F
這種女的最啦機

owliper, 37F
樓上兩個真的是社會敗類 好噁心

jasontzymann, 38F
怎麼確定是學長的?

melle915, 39F
bearkitten是在反串嗎@@

SlowAction, 50F
檢討被害人的人真的很噁爛

az236, 51F
不找男友活該啊

xylitol, 52F
樓上低能?

devil0915, 53F
這男的還敢內射?真是有夠白癡

abcjoe61115, 54F
懷孕才告??,被性侵就要馬上告吧,時間有點奇怪

xenojack, 55F
都2020了還有人在檢討女生啊再說男女平等啊

xenojack, 56F
就是想保護自己才找熟人護花啊某樓觀念才有問題吧 你那

xenojack, 57F
種觀念叫實然面 應然面就是在法律跟道德上都應該譴責男

xenojack, 58F
性啊 兩邊本來就要分開講邏輯層次薄弱才會混為一談還在

xenojack, 59F
那邊覺得自己很有條理

whygirl45, 60F
不是我要檢討女生 但有男友還不找男友去反而找學長 這

whygirl45, 61F
種一看就出去偷玩的不是婊是甚麼???

zsp40773, 62F
某ID再自婊嗎 XDD

floraaaaaa, 63F
看清楚是"室友男友"又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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