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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新2024-02-09 12:09:00
留言93則留言,18人參與討論
推噓20 ( 21171 )
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 朋友認為公司沒有給予改善機會,也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的說法則是到職一個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項 但他第二個月仍未改善。 朋友覺得這不是 PIP,只是與主管間的一般面談而已 當時與主管的 riview 結果並沒有特別差,主管對他的評價有好也有壞 公司也沒有提到嚴重性,這些待改善事項如果未能改善會走向資遣的結果。 所以他完全沒有預期到自己會突然遭資遣。 我上網查了許多文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的狀況 在試用期期間內只要公司有給付資遣費,是不必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就可以資遣的 請問大家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好像實務上確實有蠻多公司會約定試用期 來讓公司更有彈性能簡單資遣不適任的員工 但前提是還是得給付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若勞動契約中給予保障年薪 14 個月, 但契約中沒有載明試用期未通過者不會領到年終獎金,僅口頭提過 請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職比率給與 在職月數/12*14 的薪資?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07020967.A.9A4.html

Re: 回文串

2093
>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Salary02/04 12:29

93 則留言

highwayshih, 1F
保障年終通常都有發放日需在職的但書吧

pujos, 2F
你這個說法來說法去,沒紙本都假的,在這邊鄉民說了不算

kevinmeng2, 3F
保障14個月,是你有工作滿一年才有保障

kevinmeng2, 4F
一年都沒滿,保障個毛?

AM903651, 5F
上面說錯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沒有備註年終發放時須在職

AM903651, 6F
如果沒有的話可要求依比例發放

AM903651, 7F
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滿一年但領年終時須在職

AM903651, 8F
提前被資遣就沒有了

AM903651, 9F
試用期資遣也必須要有pip還有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

maye, 10F
我以為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計畫直接請你走,如

maye, 11F
果需要的話,跟正式的有啥不同?

wtl, 12F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個月 不管什麼時候走那兩個月都

wtl, 13F
要按比例給妳 不過這應該算特例 因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終

wtl, 14F
獎金不一樣

AM903651, 15F
勞基法裡面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AM903651, 16F
然後勞基法有說公司資遣必須要有依據 不能無故資遣 pip

AM903651, 17F
過程就是列出原因 給你時間改善

kevinmeng2, 18F
試用跟正職的差別,就是福利而已。本來就是要走PIP

kevinmeng2, 19F
至於年薪,請參考「年薪」的定義,公司另外約定除外

leptoneta, 20F
其實以高院見解 可能連PIP都不用

maye, 21F
可能要看簽約內容,我們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樣,有另

maye, 22F
外約定試用期契約,如果是像我們公司這種,大概討

maye, 23F
不到

lwdlovecwl, 24F
不需要,都叫試用期了

DevilCool, 25F
你到底爬了什麼垃圾文章,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不管你

DevilCool, 26F
跟公司簽什麼狗屁合約,勞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優於

DevilCool, 27F
不能低於

DevilCool, 28F
年終是恩惠型給予,也不包含在勞基法中,才是以雙方契

DevilCool, 29F
約為依歸,你前文跟後文完全是兩回事

leptoneta, 30F
樓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要幻想試用期不存在

leptoneta, 31F
不知道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所以無效"的說法哪來的

lenta, 32F
真要說法規也沒有明文說要做PIP

your0207, 33F
國營事業都可以有試用期了,民營公司有樣學樣就好了

tttttttiger, 34F
資遣費領一領吧,你硬是要留下來以後日子也不會好過

DevilCool, 35F
法律上就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那是雙方自行訂定的契約

DevilCool, 36F
,但不因此就表示可以迴避勞基法的最低底限,我不懂你

DevilCool, 37F
哪裡看不懂

pujos, 38F
實務就不是這樣運作,不要再扯勞基法,這只會誤導當事者

pujos, 39F
看得懂看不懂都沒屁用

sazabijiang, 80F
方都一樣。

baigyatsh, 81F
研議而已要放也放生效的法條好嗎 不然數位中介法過了

baigyatsh, 82F

sazabijiang, 83F

sazabijiang, 84F
不然看勞動部官網也可以啊

sazabijiang, 85F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sazabijiang, 86F
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sazabijiang, 87F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sazabijiang, 88F
約定。

sazabijiang, 89F
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

sazabijiang, 90F
勞動部說可以約定,鄉民的意見大過勞動部嗎?

sazabijiang, 91F
你可以不接受試用期,不等於有試用期是違法。

silver0314, 92F
明明文中就有寫要依最後手段原則做資遣

silver0314, 93F
是眼睛糊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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