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文章原始頁面
[問題] 離職薪資結算
請問各位前輩,
我在3/20離職,
3/3領二月份全薪七萬
(含伙食津貼、執照津貼、業績獎金)
業績獎金為常態性薪資,
非年終獎金類的「獎金」
但人資表示因3/31發放薪資時,
我已離職,因此不發二月份業績給我,
三月薪水會只有43100$
今天拿到薪水發現,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24條
以最近一個月工資核算我三月上班20天薪資,
若以勞基法核算應以二月份七萬全薪來算,
人資卻說應以三月份薪資為基準,
想確認是否違反法規,
以及
我二月是有正常出勤的,
雇主以發放業績獎金時,
我已離職,而不發放業績獎金合法嗎?
先謝謝解惑的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80235308.A.D30.html
推
→
→
→
→
→
推
→
→
推
→
→
→
推
→
→
→
推
→
推
推
推
推
推
→
→
→
→
→
推
推
→
→
推
→
推
→
推
推
→
推
推
→
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