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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一案兩請的舉發

最新2024-04-07 08:01:00
留言21則留言,3人參與討論
推噓7 ( 7014 )
再請教一下 審準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1.1~102.6.12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故適用於31條先申請原則,新型舉發成立 (b)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6.13起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判定新型舉發駁回 小弟想問的是,(a)(b)皆是新型舉發事由無32條, 為何結果(a)是舉發成立,(b)是舉發駁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銘言: : 請教各位賢拜 : 舉發一案兩請(發明,新型)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 1. 應以新型為證據,舉發<發明>的"全部請求項",對嗎? : 2. 若上述正確,當舉發成立,發明的全部請求項陣亡,新型還能獨活嗎? : 還是說新型會被註銷呢? : 對於一案兩請的舉發有點困惑 : 還請不吝指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74.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2294224.A.974.html

Re: 回文串

721
> Re: [問題] 一案兩請的舉發
Patent04/05 13:17

21 則留言

※ 編輯: pross (223.138.74.94 臺灣), 04/05/2024 13:18:19

ides13, 1F
14 一案兩請指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

ides13, 2F
第28頁的最後有答案。

pross, 3F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

pross, 4F
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

nnf, 5F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

nnf, 6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

nnf, 7F
解了。

nnf, 8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

nnf, 9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nnf, 10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nnf, 11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

nnf, 12F
!)

nnf, 13F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

nnf, 14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

nnf, 15F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

nnf, 16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

nnf, 17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

nnf, 18F
型消滅。

nnf, 19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

nnf, 20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

pross, 21F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