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文章原始頁面
[心得] 超火大,健身工廠教練課程退費
這是小弟我2014新年第一PO,也是健身版第一PO
沒想到就是令人不開心的抱怨文!!!
小弟於上星期日(1/5)到健身工廠報名了教練課程
也於本周使用過一堂課
因為種種原因想要退費 (詳細就不再這說明了)
這點我也感到很抱歉.....不過身為消費者的權益不能睡著阿~!!
所以也於今天(1/11)厚臉皮的到館場辦理退費
想說是在七天內,應該不會被刁難
殊不知.......
先是會務跟我說一定要教練主管跟教練簽名才可以
OS(我要退費干教練什麼事......??)
又說上過一堂課不能退,要我自己去跟教練主管談
好!! 反正今天也臉皮也點滿了,一不做二不休我就殺去教練部
沒想到又變成找不到主管了??!
問有沒有上班? 駐廠教練也不知道...
問有沒有班表查不查得到,也說沒有?!!
好!! 那總有職務代理人吧?!
也說沒有!!! 現在到底是怎樣??
不過就是談個合約解除,有什麼好躲的??
既然都不肯踹共了,那我也只好留下聯絡方式請他聯絡我
當然! 也有請他們留一張我有前來辦理退費的證據給我
畢竟是在七天內嘛.....這點一定要留點證據!!
很快的就在剛剛應該是教練主管也打給我了
他表明依公司規定,上過一堂課就是無法退費
我也回應會投訴消保官
而他也很強硬的表示,請僅管去投訴!!
也表示公司的律師團會處理之後的事宜.....
好! 反正我也沒再怕的,不過我不懂的是法條明明就一翻兩瞪眼,有什麼好爭的??
根據行政院體委會(當時還是體委會)於101年6月22日發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九條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之解約)
甲方於繳納費用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甲乙雙方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甲方雖已使用乙方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7日
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解除契約。
甲方與乙方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
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甲方得保留本契約。
第二十八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補充)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這樣有什麼模糊的空間呢??!
難道就只是想要考驗消費者怕不怕麻煩,怕麻煩他們就賺到嗎??
咳.....算了,反正我不怕麻煩,來吧!!!
抱怨結束,謝謝大家!!
結論:
大家報名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不要想我一樣啊....
還要走法律途徑,嘖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42 則留言
Arthurseed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討論] 徐巧芯警告呂家愷:政治人物難保不出事~
嗯嗯嗯,是這樣喔? 那我想問一下去年侯友宜民調低迷的時候你怎麼說?誰要跟不會贏的團結?這樣算是互相 幫忙嗎? 韓國瑜選總統的時候你怎麼幫? 我看妳自己也是落井下石居多啦 現在自己出事就要別人無條件幫你辯護喔? 雙標成這樣真的是我還真是驚呆了
[討論] 洩密就洩密,芯粉好了啦
捷克不覺得是機密又怎樣? 你覺得這個內容不應該列機密又怎樣? 這不是芯委員可以洩密的理由 覺得不該列機密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相信江前主席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就像有的國家覺得大麻不算毒品 但你再台灣就還是要遵守法律一樣 不然芯委員去捷克選民代
[討論] 你媽的試用期是三小啦?
上班就上班,工作就工作 是不用做事逆? 還分什麼試用期不試用期?!資方走狗嗎? 工作就是該拿全薪啦! 這種法案小草還可以支持的話真的就去吃屎不送
[新聞] 藍綠可信度遠超民眾黨 黃暐瀚轟柯文哲: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1.新聞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https://reurl.cc/54RVAR 2.新聞來源︰ Ettoday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內文請完整轉載標題
→
→
推
→
→
推
推
推
→
推
→
→
推
→
→
→
→
→
→
推
推
→
推
推
→
推
→
推
推
→
推
→
→
→
→
→
→
→
→
→
→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