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文章原始頁面
看板LAW
標題

[問題] 如果2樓走廊只有2樓住戶才可進去...?

最新2023-12-17 01:12:00
留言24則留言,6人參與討論
推噓6 ( 6018 )
之前我有在板上提出我進入2樓走廊拍照檢舉雜物擺放違規而被2樓房東提告「入侵住居」的情形 雖然已過了3個多月了,至今仍未收到傳票 不過這不要緊,等傳票送抵我再報到即可 然而我一直想不通的是 假設2樓走廊真的如2樓房東主張的是他們的地盤 那麼我之前向政府檢舉在走廊擺放雜物屬違規 政府也受理也確實對2樓房東警告甚至開罰 那不就很奇怪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不得於包含共同走廊的地方堆置雜物 如果那個走廊是屬於他們的地盤,那政府應該就不會進去管吧? 好比說客廳是屬於我家的,政府無權管說我們家的客廳要怎麼擺設、客廳裡不應該怎樣之類的吧? 所以他們這樣的提告到底有沒有理啊? 有那種私有地能被政府管說不能擺放雜物的這種道理嗎? 這樣說我的「贏面」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2620634.A.C13.html

24 則留言

※ 編輯: red0whale (1.162.1.77 臺灣), 12/15/2023 14:12:33

maniaque, 1F
你不都講了, 整層都是同一住戶

maniaque, 2F
的產權

maniaque, 3F
"該層的共同住戶".......有意見嗎

maniaque, 4F
你能不能先找到有意見的同一樓層住戶??

maniaque, 5F
還是等對方買到你那層,堆到你那邊,你再去表示意見??

t418010, 6F
樓上在講什麼== 他有講說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嗎 而且

t418010, 7F
共同部分是「整棟」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又不是該層才能用

debaucher, 8F
一樓對共有的應有部分有什麼誤會?

SiaoBen1996, 9F
共有的部分一般會分小公跟大公吧

SiaoBen1996, 10F
小公是當樓層共有 大公才是全棟

t418010, 11F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大公小公的分別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講爽的

t418010, 12F
實際上就只有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的

t418010, 13F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t418010, 14F
只有專有部分是屬於個人擁有 其他部分皆屬共用部分 是供

t418010, 15F
共同使用者

t418010, 16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很清楚寫明 而且第7條也說連通

t418010, 17F
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

t418010, 18F
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沒有寫說只有該樓層住戶才能

t418010, 19F
使用 而是以「區分一建築物」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leptoneta, 20F
看有沒有分管契約而定

t418010, 21F
走廊及樓梯都是不可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約寫走

t418010, 22F
廊為某人的專有部分也是無效的 條例第7條就是這麼寫的

sindyevil, 23F
分管契約是指使用管理,或許可以對抗他共有人,但無法

sindyevil, 24F
對抗行政機關。

red0whale 作者的近期文章

[問題] 只要告人,被告的都一定會有前科嗎?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11 依據這篇 緩起訴和不起訴皆算前科 那麼我今天看一個人不爽 就去找個理由提告他(誣告) 那他是不是就一定會有前科? 因為無論如何 只要被別人告
[問題] 這可能成為侵入住居的正當理由嗎
前幾天在板上發了一篇我偷進別層公寓走廊拍照檢舉走道雜物的案子 今天我去警局做筆錄 警察秀出提告房東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以及地契(土地、房屋所有權狀等) 確實是我住的公寓的二樓房東對我提告 而且也拍得很清楚我進去拍照的樣子 只是對方告的理由並非妨
更多 red0whale 作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