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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好奇塔綠班認為2-4樓到底是誰的產?
如果拿以前的判例來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
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
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
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
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
得其所有權之人。」
但我覺得這個案子要拿
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的標案合約,
甚至大日跟NET的合約出來釐清,
沒看合約內容去討論都是打嘴砲而已。
要以合約內容去判斷,
今天2~4樓商場算不算在所謂立體停車場
OT合約的範圍。
又,大日跟NET的合約是怎麼寫的?
我覺得啦,不管最後是判給基隆市政府,
或是判給NET,對任何一方都是有損失,
對基隆市政府來說:
我提供你大日土地蓋停車場,
約滿了我可以收回停車場。
結果你給別人蓋商場?
對NET來說:我(甲)跟你(乙)
簽約蓋商場,
結果我的商場被第三方(丙)收走?
我看,在這個案子,大日很難裝沒事。
本來照這樣辦下去,受傷的應該是
林右昌
NET
大日
最好笑的是謝公子自己往洞裡跳,
真的是人要耍蠢,沒人救得了~
我覺得比較理想的情況是:
最後判商場給基隆市政府,
但大日須賠償NET的損失。
總之還是要看兩紙合約內容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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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好奇塔綠班認為2-4樓到底是誰的產?
HatePolitics02/27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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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討論] 好奇塔綠班認為2-4樓到底是誰的產?
HatePolitics02/28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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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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