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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黃國昌的行為在普通人當中很常見
(更新)
感謝版友的指教
說明『土地分區使用』和『收費停車場申請』
是兩件不同的法律問題
另感謝有人提出是不是山坡地的問題?
有人說如果是山坡地,就必須考慮水土保持
好的,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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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
黃國昌家族的行為在普通人當中很常見,
所以沒必要過度苛責,
法律面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目前來看,國昌老師在法律上不會有太大問題
頂多是一些小瑕疵,但可以補正
至於道德面或社會評價那就見仁見智
尊重大家看法
另外原PO個人意見是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
這事雖然不影響國昌老師追求『居住正義』
但難免會影響社會觀感
可以先假定黃國昌說的都基本可信。
那以下可以歸納幾點事實(有錯的話請指正)
1.該筆違規做停車場的爭議土地,
所有權人名字是誰的?
答:黃國昌的女兒黃XX(目前未成年)
2.該筆爭議土地的出租契約是用誰的名字簽?
答:這部分黃國昌似乎沒有說很清楚?
根據黃國昌說法,這筆土地是黃的父母在管理
那重點來了,契約是誰簽的?
契約上面出租人名字到底是誰?
可能是黃國昌父母?
也可能是黃國昌夫妻(以法定監護人身分)?
黃國昌女兒本人應不可能
(民法上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權利、責任能力)
理論上應該要法定監護人簽約才合法合理
但實際上普通人蠻多也是用其他名義代簽
法律上可以補個授權書就講得通
3. 該筆土地出租後做違法使用(違反土地分區)
原出租人有沒有責任?
一、租賃契約可以明確約定免責條款
二、契約中可明訂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等法規
所以依法律依契約
原出租人的確是有辯解餘地
不要說出租人什麼都不知道
就算知道也是可能有理由可以免責
綜上所述
理性分析
黃國昌應該是過關了
至少法律這一關給過
至於社會評價或大眾觀感這一塊
那就見仁見智了
看一般人在常識觀念中如何理解以下這件事:
我把土地租給別人收租金,
別人把這土地做違法使用獲利,
我有依法把租金報稅,
那承租人的違法與我有何相關?
再進一步申論
假設一個情境
我知道承租人在做違法使用獲利
但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或假裝我不知道
反正我租金照收,
問就是契約有規定出租人免責
這樣可以不可以?
這就尊重大家各自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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