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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立院今審行人交安設施條例 林右昌:盼建

最新2024-03-27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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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周湘芸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今審行人交安設施條例 林右昌:盼建置工程規範 4.完整新聞內文: 我國交通亂象導致去年有3023人死於交通事故,其中有380名為行人。行政院會3月初通過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盼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立 法院內政委員會今進行初審。內政部長林右昌受訪表示,希望能達成改善人行通行環境, 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範,希望委員支持。 行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 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 執行成效。其中,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 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 草案也規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 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期限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將按 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另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得指定路段 重修,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 改善,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萬5000元。 林右昌指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希望能達成改善人行通行環境,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 範,像是在行人通行安全設施,如何退縮、增加人行道劃設等,也跟地方政府權責來分工 ,這是滿重要法案,希望委員支持。 立委黃捷表示,這次委員提出版本大多是文字上修正,希望中央、地方在增設人行道及行 人設施能一致,現在地方政府像是無頭蒼蠅沒有統一作為,沒有相關指引,應該要有明確 規範,由中央統一訂定行人交安改善計畫,研擬設計、管理、督導等,把指引訂出後,由 地方進行改善、盤點順序,希望草案在這個會期通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858594 6.備註: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 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 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 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 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願景目標。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計畫績效指標。 五、計畫經費。 六、計畫效益。 七、管考措施。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擬 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 寬或改善。 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四、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 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 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 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 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後,逐年辦理改善。 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 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 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 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 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 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九條 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路段統一重修。 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 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 改善。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 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第十一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二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3.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1515599.A.E81.html

15 則留言

ncc5566, 1F
又要成立三小單位了嗎??180.177.108.29

qwqqqq, 2F
至少有開始動 已經爛數十年了 別的國家都111.240.148.13

qwqqqq, 3F
是死了很多人早早就在規劃 台灣這塊基本111.240.148.13

qwqqqq, 4F
都是放著爛 誰執政都一樣 因為不會有票111.240.148.13

luche, 5F
又可以灑錢了嗎180.217.38.89

coollfd, 6F
民進黨睡8年了110.28.49.126

lyxiang, 7F
好政策給推 都落後別國不知道幾年了42.72.253.46

pyrolith, 8F
重點是執行度吧223.139.144.38

chung1997, 9F
不要因地制宜就好 有夠白痴118.166.97.134

freehouse, 10F
有名目 編預算118.232.21.202

spring53287, 11F
好了啦 違規都不管了 管這個在幹嘛223.136.120.142

stry, 12F
這個就當初答應路權團體的主張 拖了這麼久211.23.145.135

Page122, 13F
我信國中生的圖 不信甚麼野雞條例59.115.5.136

arbteiff, 14F
這次給推,但取消檢舉這樣一減一加可能223.143.208.162

arbteiff, 15F
反而會惡化223.143.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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