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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tta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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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求職竟誤入地獄!她遭逼演活春宮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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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net (反甲連-宣傳長)》之銘言 : 引用一段新聞 : 考量何男等人已經分別與B男、C女達成和解,僅A男拒絕和解,一審依凌虐強制性交、攜 帶? : 器強制性交、詐欺取財、販毒等罪,判何男、謝男、彭男各13年、8年、9年6月徒刑。可 上? : 。 : 不覺得法律很奇怪嗎? : 犯了這麼可惡的事 : 囚禁 虐待 性侵… : 還可以和解哦? : 法律是怎麼訂的? : 實在是有夠瞎的…. : 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 要論法的話 看觸犯的是告乃論還非告乃 告乃的話和解條件有包含告訴人撤告的話,本來法院也就不能針對那部分量刑 非告乃部分就算撤不了告,實務上也大多用刑法第57條第一項第十款的犯後態度,不然有賠 錢跟沒賠錢都一樣重,就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被告上訴一樣被撤銷發回 上面是純法論法 講一個比較實際面向的 把這幾個垃圾關到老,被害人的賠償,要乖乖再走一遭,刑附民打到三審。忙了個差不多三 、五年 欸嘿,加害人直接脫產或是破產爛命一條,被害人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紙上富貴 那倒不如在最一開始就在刑事部分要他把錢拿出來賠給被害人,被害人在最一開始就拿到真 金白銀,省掉之後在走一輪訴訟的折磨,而且實務上是確認被害人拿到錢了,才會納入量刑 參考,不用擔心只是拿個壁紙。 法律不是想像中的那麼簡單,要考慮給加害人的處罰,也要兼顧被害人可以實際受到賠償, 你可以一邊催到最極限,那另一頭就要承擔失去的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6421678.A.0AA.html

5 則留言

w3160828, 1F
和解賠償很少第一時間拿出來 都是拖到42.75.242.154

w3160828, 2F
審判完42.75.242.154

attackJ, 3F
最慢也是在也是在刑事部分終結前阿223.136.21.22

am711206, 4F
通常一審沒和解重判就會拿錢出來談和解223.139.43.216

am711206, 5F
;但這只對有點良知的人有用。223.139.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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