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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男童上課喧嘩遭巴頭 補習班女助教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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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新聞標題:
男童上課喧嘩遭巴頭 補習班女助教要坐牢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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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內文:
31歲周姓女子曾在新北市某補習班擔任助教,2022年10月間因為不滿男童A(當時未滿12
歲)在課堂中喧嘩,一時氣憤竟徒手巴頭,一審被台北地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但檢方上訴認為,受害者是兒童,不能讓
加害人易科罰金,最終獲得二審法官認同,全案確定。也就是說,周女必須為此入監服刑
4個月。
判決書中記載,周女曾在新北市某補習班擔任助教,當時A童是該補習班的學生且未滿12
歲,2022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她因為不滿A童在課堂中喧嘩,一時氣憤,竟徒手攻擊頭部
,導致A童受有頭部疼痛、頸部鈍挫傷等傷害。
台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周女為補習班助教,對A童負有教導保護責任,卻做出損害孩童
身體健康的行為,導致A童受傷、造成心理陰影,行為實在不可取,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
行,過去沒有前科,犯後態度尚可,於是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
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然而,檢方上訴表示,周女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6個月
,而非有期徒刑5年,應當不能易科罰金,一審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顯然有違誤。
二審法官認為,周女犯罪事實明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可予以加重處罰,依據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有期徒刑部分原為「5年以下」,經加重後,最重本刑為「7年
6個月以下」,依法自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檢方上訴確實有理由,考量到周女至今仍未與A
童及其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全案確定。也就是
說,周女必須為此入監服刑4個月,無法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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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現在小孩越來越難管了
以後遇到就忽視就好
反正不是自己家的小孩
老師上班打卡領薪水就好 不要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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