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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社區遊戲器台與14歲女合意性交 電悍工逞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古和純
3.完整新聞標題:
社區遊戲器台與14歲女合意性交 電悍工逞慾遭家長當場撞見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曾姓男子去年11月透過交友軟體與14歲少女交往,曾男明知女方不滿16歲,仍兩度於
女方住家臥室及社區遊戲器材平台上,發生性行為,後經女方家長撞見報警,法院依曾男
性交犯行分別判刑6月、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10日曾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第一天結識年僅14歲少女就與她
初嘗禁果,同日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當天曾男下午1時許進14歲少女位岡山住處的房內,在不違背少女意願下,二人褪脫衣物
,發生性行為。
同年12月28日晚間9時10分許,兩人在少女住處社區的兒童遊戲設施平台陰暗處,曾男以
手伸入少女衣內撫摸胸部,再進行合意性交。
少女父親因發現女兒不在家,外出尋找途經兒童遊戲設施,驚見曾男與女兒面對面相互擁
抱正在遊戲器材上進行性行為,當場大聲喝斥,少女嚇得來不及穿上褲子,衣不蔽體站了
起來,怒少女父親氣憤報警處理。
事後檢警從兩人手機紀錄中查出相約性行為的對話內容,鑑定出少女內褲、陰道及外陰部
均驗有曾男DNA,因曾男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兩度犯行犯意各別,法
院認為應予分論併罰。
法院審酌,曾男與少女情慾衝動雖是在兩情相悅下,但曾男明知對方年僅14歲,性觀念尚
未成熟,仍發生性交行為,對其後續身心成長均造成負面影響;且曾男前年就有對未滿14
歲女子的猥褻前科,不知悔改,顯見被告性觀念有重大偏差。
曾男入監前從事電焊工,月收入約4萬元,他表明因在監執行,無力賠償女方家屬,未能
達成和解或調解。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曾男依2件性交罪
,各判刑6月、8月,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386928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侵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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