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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三水小牘 ─ 殺蠶賠命真悲情
〈埋蠶受禍〉
咸通庚寅年間(註1),洛陽爆發嚴重飢荒,食用穀物的價格飆漲,餓死者的亡骸多有
橫屍溝渠之間。到了蠶寶寶的養殖季節時,桑樹上的葉子也大多都被蟲蟲吃掉了,因為短
缺的關係,當時的桑葉一斤竟可賣到一元錢之多。
當時新安縣慈澗店北村(註2)住著一位名為王公直的村民,家中養蠶,還種了十幾株
桑樹,長得是特別茂盛蓊鬱。王先生看了看滿樹的桑葉,又看了看家裡的存糧,便跟太太
商量說:「我門家現在快要斷糧了,如果把這些桑葉全部拿去養蠶,也不知道之後收入有
沒有著落。我是這樣想啦,我們不如就不要養蠶了,趁著現在桑葉價格正好,直接拿葉子
去賣,可以賺個幾千一萬錢。這些錢夠我們買一個月的糧食,等到吃完的時候,剛好可以
趕上麥子收穫,這樣就不會餓死啦 :D」王太太覺得先生說得有道理,兩人於是在地上挖了
一個洞,並將家中好幾蠶箔(註3)的蠶寶寶都丟進去埋殺了。
隔天早上,王先生跟太太帶上了桑葉,去到市集裡賣掉,換到了三千文錢,兩夫妻拿
著這錢買了豬肩跟麵餅後,便啟程回家。但走到城門口的時候,衛兵看到兩人的布囊鮮血
淋漓,滲撒於地,便將他們叫住加以盤問。王先生對衛兵說:「喔喔,布囊裡面是我們剛
剛用賣桑葉拿到的錢買的豬肩跟麵餅啦,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東西了。」說完便請衛兵親自
檢查。沒想到一打開布囊,裡頭竟然有條人類的左臂,血淋淋地,簡直像是剛剛才被砍下
來。衛兵見狀,當場將兩人扭送到洛陽留守(註4)官府裡,留守隨後將本案發至河南府
(註5),責成該單位加以審理。
時任河南府尹,出身瑯琊(註6)的王公凝(註7)隨即升堂審案,兩夫妻面對府尹審
問時據實以告,說:「大人,我們當天埋殺蠶寶寶後,拿了桑葉去賣錢,之後拿錢買了豬
肩回家,真的沒有殺人,請大人去現地檢驗看看 QQ。」府尹聽他們這樣說,便派出官衙的
監令,帶著王先生前往埋蠶現場勘驗。監令到了村莊裡,先召集了住在王先生家附近的街
坊鄰居,要他們核實王先生的自白筆錄內容,鄰居們聽了都說確實是如此,王先生除了埋
蠶以外,沒有幹過其他壞事。監令於是跟村民還有王先生一同發掘埋蠶的土坑,沒想到土
一挖開,地裡除了有蠶箔之外,還有一具缺了左臂的人屍。監令試著將王先生布囊中的左
臂接上去,結果完美吻合。
監令押著王先生回到府衙裡,並將發現如實稟報府尹。府尹聽了便說:「王公直雖然
沒有殺人,但是確有埋殺蠶蟲的行為事實。雖然於法無違,但是於理難容。蠶蟲是天地靈
蟲,綿帛織錦皆有賴其供給。恣意殺害蠶蟲,跟殺人沒什麼兩樣,所以應當處以嚴刑,以
杜絕相關惡行。」說完便下令將王氏夫婦押至市集公開杖殺處刑。府尹之後再於同樣地點
掘土驗屍,但其中只剩一堆腐爛的蠶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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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
1. 唐懿宗的年號,西元860年~874年。本故事發生的年份為咸通十一年,即西元870年。
唐懿宗是個超級爛皇帝,本身是個文化人,但完全沒有治國能力,整天都在開趴。
老兄的爸爸是著名的唐宣宗,宣宗在位時曾經一度小康中興,壓制宦官干政,削弱地方勢
力。本人節儉的同時,也減輕賦稅,體恤百姓,史稱「大中之治」。雖然晚年崇信仙術有
點爛回去,但真正把這中興成果敗光的,是他的兒子唐懿宗。
唐懿宗駕崩後,便爆發了晚唐最為嚴重的民變 ─ 「黃巢之亂」,在烽火中將唐帝國推入
最後的餘暉。
2. 新安縣位於今日中國河南西北部,慈澗位於該縣東部三十里處,至於店北村就找不太到
相關資訊了 :(
3. 蠶箔是養蠶用的容器,應該是木框中間鋪設細網的裝置,方便蠶寶寶結繭。在下書架
上的《天工開物》剛好有圖供參,雖然是明朝的山箔,所以外表不太一樣,但原理應該差
不多。
https://meee.com.tw/ZhMJo8i.jpg
↑ 長這樣子 :O
4. 留守是重要都城在皇帝 / 分封王族不在的時候代理政務的古官職。
5. 府衙位於今日中國的河南省洛陽市。
6. 位於今日中國江蘇省東海縣。
7. 高機率指的是唐朝官員王凝,生卒為西元821~878年。王凝是個正直清廉的官員,也
很體恤民情,施政能力優秀。但奇怪的是,他就任河南尹的時候為877年,已經是唐禧宗的
時代了,跟故事發生的時間對不上。所以要嘛是作者記錯時間,要嘛就是這件事情是道聽
塗說的誇大故事,在下覺得後者的可能性比較高一點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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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小牘》 埋蠶受禍
唐咸通庚寅歲,洛師大饑,穀價騰貴,民有殍於溝塍者。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葉一
斤直一鍰。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有桑數十株,特茂盛蔭翳。公直與其妻謀曰:
「歉儉若此,家無見糧,徒極力於此蠶,尚未知其得失。以我計者,莫若棄蠶,乘貴貨葉
,可獲錢千萬。蓄一月之糧,則接麥矣。豈不勝為餒死乎?」妻曰:「善。」乃攜插坎地
,養蠶數箔瘞焉。明日淩晨,荷桑葉詣都市鬻之,得三千文,市彘肩及餅餌以歸。至徽安
門,門吏見囊中殷血連灑於地,遂止詰之。公直曰:「適賣葉得錢,市彘肩及餅餌貯囊,
無他物也。」請吏搜索之。既發囊,唯有人左臂,若新支解焉。群吏乃反接送於居守,居
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瑯琊王公凝,令綱紀鞫之。具欵云:「某瘞蠶賣桑葉,市肉以歸,實
不殺人,特請檢驗。」尹判差所由監令就村驗埋蠶處。所由領公直至村,先集鄰保,責手
狀皆稱實,知王公直埋蠶,別無惡跡。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中有箔角一死人,而闕
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遂復領公直詣府白尹。尹曰:「王公直雖無殺人之辜,
且有坑蠶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難容。蠶者,天地靈蟲,綿帛之本。故加勦絕,於殺人不
殊,當置嚴刑,以絕兇醜。」遂命於市杖殺之。使驗死者,則復為腐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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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帶來一篇誇張的蟲蟲復仇記,王氏夫婦埋蠶也是飢荒所逼,是有沒有這麼嚴重 :I
原本想說翻完《酉陽雜俎》再翻譯其他文本,但前陣子看到這篇故事,實在印象深刻,忍
不住先翻上來跟各位板友分享 :)
收錄這篇故事的《三水小牘》,是晚唐文人皇甫枚所著的唐傳奇小說,內容不多,都是一
篇篇的短篇故事,之前在防塵神器故事中出現的皇甫玄真也有在本書出現喔!在下收藏的
實體書是1982年由木鐸出版的版本,該書另收有同為唐傳奇的《松窗雜錄》、《杜陽雜
編》,以及《桂苑叢談》,篇幅都不大,所以本書非常的薄,厚度約莫5mm左右而已。
至於故事中的王夫婦為什麼沒有犯法也會被判刑?可能有板友會對此感到疑惑,而這問題
剛好有碰到一點在下的學術領域,想說可以稍微提出一些資料給大家參考。
唐朝的法律繼承了南北朝法律的內容以及隋朝的「律、令、格、式」編纂體系。依據中國
法史學者黃源盛的說法,令、格、式大體上可以對應到今日民事、經濟、行政相關的積極
性規定,而律呢,則是消極性的懲罰性規範,基本上就是對應到今日的刑事制裁。
《唐律》作為當時的刑事制裁規範,建立在「禮本刑用」的立法精神上,這是黃老師的用
語,一般人可能比較常聽到的說法是「禮教立法」。簡單來說,唐律繼承了自漢朝以降的
外儒內法結構,以天人感通(捕捉星星豬故事中的高僧一行就是用這種說法說服唐玄宗大
赦天下)與儒家禮教思想作為內部基礎意識形態,與統治權∕強制力行使的正當性論據,
輔以法律作為外部工具,壓制、矯正所有可能危害到家族倫理,乃至於天下統治秩序的行
為。
因此,《唐律》具備著罪刑輕重因兩造身分關係而異的特色,如果是上對下的犯罪,那大
概不會太嚴重,但如果是下對上,這種破壞尊卑關係與綱常倫理的犯罪,那大概會死得很
慘。這點從傳統的「十惡」與「八議」(因身分關係得以減輕其刑的情況)可以明顯地看
出來。
但是法律終究無法完美地包覆所有情況,現代的國家刑法政策都還需要仰賴不斷推陳出新
的行政刑法,來加以囊括、規制各式各樣的新型態違法行為,更遑論古代中國這種立法制
度模糊,立法技術落後的情況。所以《唐律》為了完全地包攝並制裁任何可能破壞倫理秩
序的行為,就弄出了一種叫「不應得為條」的規定:
《唐律‧雜律》 總450條
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議》曰:雜犯雖輕,觸類宏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
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闕,故立此條。情輕者,笞四十
;事理重者,杖八十。
這是一條概括性罪名,白話地說,就是「你如果做了你不應該做的,於理難容的事情,輕
微的情況就是鞭笞四十下,嚴重的情況就是大杖八十下。」這在存在罪刑法定原則、罪刑
明確性原則等等基本法律原則的今天看來,當然是很誇張。但在以保障五倫秩序的古中國
中,這種規定完全就是合理且必要的事物。「不應得為條」將統治權力滲透到禮法之間的
縫隙 ── 「禮所允者必可行之」與「法所禁者必不可行」之間的模糊地帶,確保統治高
權得以有機地調節、規制社會變遷中不斷出現的爭議行為,進而保護傳統倫理秩序。
回到故事中,在下猜想,府尹或許就是援引這條法條,加入自己對於事理的判斷後,認為
王氏夫婦行為嚴重違反事理,而施以杖刑八十下,沒有一定要打死他們的意思,但說真的
,被打八十大杖後,要活下來應該也不容易,於是就形成了被杖殺於市的客觀事件。
以上是個人粗淺的分享,如有漏誤,還忘板上諸位先進不吝指正。那麼,我們下次見囉 :D
--
1995年夏。
人々は溶けかかったアスファルトの上に己が足跡を刻印しつつ歩いていた。
ひどく暑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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