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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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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9-13 11:11:00
留言48則留言,10人參與討論
推噓16 ( 16032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48 則留言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valentines, 1F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valentines, 2F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討論一下?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valentines, 3F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valentines, 4F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valentines, 5F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valentines, 6F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valentines, 7F
個人見解

james0326123, 8F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james0326123, 9F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CCWck, 10F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ryanchang03, 11F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ryanchang03, 12F
推425的問題

final9711, 13F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final9711, 14F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final9711, 15F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final9711, 16F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final9711, 17F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DamnHungry, 18F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DamnHungry, 19F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DamnHungry, 20F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DamnHungry, 21F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DamnHungry, 22F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DamnHungry, 23F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DamnHungry, 24F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DamnHungry, 25F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DamnHungry, 26F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DamnHungry, 27F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DamnHungry, 28F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DamnHungry, 29F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DamnHungry, 30F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DamnHungry, 31F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DamnHungry, 32F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DamnHungry, 33F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DamnHungry, 34F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pon7711, 35F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dreamsletter, 36F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CCWck, 37F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CCWck, 38F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ryanchang03, 39F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ryanchang03, 40F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ryanchang03, 41F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ryanchang03, 42F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Dodoroiscute, 43F
我有回文~~

Dodoroiscute, 44F
回第二篇比較有命中你的問題點,即"類推適用"的原則

Dodoroiscute, 45F
425不行,因為立法的規範目的不同~

Dodoroiscute, 46F
很好奇,若寫425的話,那第2項期限限制,照寫嗎?

wowisgood, 47F
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

wowisgood, 48F
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