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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記錄] 便當事件總結

時間
最新2019-08-15 16:48:00
留言116則留言,66人參與討論
推噓57 ( 57059 )
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第 310 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判決待找)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 。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們來看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者,不罰。」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4號 有興趣的也能去看看 至於適當之評論 原po的文真的中肯不偏激 也以善意發表阿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再一篇新聞(?)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何謂「適當評論」: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評論」。 所以看到這篇的統一法務 可以說一下你們要告什麼嗎 硬拗工廠裡沒有任何一隻蟑螂 是原po丟進去的嗎= = 補充 以後遇到這樣的事件 1. 請把異物交給第三方化驗 (e.g.衛生所) 2. 直接po爆料公社 那裡輿論飛比較快 我記得CVS有駐板記者阿= = 都抄一堆沒任何新聞價值的分享文不是嗎 3. 你家附近如果有大學有法律系的話 可以問問看有沒有法律服務社 都是免錢的 學生還會幫你問律師該怎麼辦 我之前也遇過有人買到瑕疵品 我們告訴他要怎麼跟廠商主張的 還有不要被一堆法律用語嚇到 例如飽留法律追溯拳 4. 這篇收得到法務站內信嗎 能家兒好期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27.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VS/M.1565735607.A.52C.html

116 則留言

a27588679, 1F
統一或成最大贏家

hr07, 2F
樓上推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6:48:06

Vram, 3F
說告 只是嚇你啊,膽子小的就直接縮了,不用真的提告
是啊 唉 真的很不希望大家被法務唬弄過去 但真的很多人會怕就是了 想到我未來說不定會成為這種嚇小老百姓的人 就覺得好可怕 完全背離踏進這條路的初衷= = 駐板法務們可以分享一下心得嗎:)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6:55:36

marx0126, 4F
覺得不會提告的才是腦子不清楚吧 這事件不管贏或輸他如

marx0126, 5F
果不刪文統一一定告 不告等於商譽受損告了他對社會有交

marx0126, 6F
代他一定說捍衛自身清白 況且他還讓人檢查過 小蝦米對大

marx0126, 7F
鯨魚他盤算過你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在你沒空陪他玩 玩了

marx0126, 8F
又不一定贏的狀況下有幾個人要花時間去跟他搞 在旁邊喊

marx0126, 9F
燒最會而已
我這篇不是在譴責原po不繼續跟統一玩 (一般人誰想跑法院) 而是以法律的角度好奇到底能告啥 (所以我認為會贏啦… 甚至我覺得根本連起訴都不會) 還有新聞竟然完全沒人敢報…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10:15

navicrops, 10F
你身為法律人 卻不懂提告只是一種恐嚇的手段而已

navicrops, 11F
整個抓錯重點 他從來沒在乎過能告什麼阿 能嚇人就好
窩還沒畢業 不懂社會險惡:( 2021要國考的國考仔 單純好奇能告什麼QQ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17:20

fman, 12F
哪間媒體敢報就等著被抽廣告啊,所以PO爆料說不定還比較有用

fman, 13F
起碼看的人多

jin956, 14F
推marx0126 一般人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就算贏了又怎樣

jin956, 15F
一告再告三告 玩到你不想玩為止 你有幾年可以這樣玩
唉 看來我花快一小時 發了一篇廢文:( 下午起床自删 當幫自己複習刑法= =

PPPGGG, 16F
法務戰隊站粗乃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38:53

wtfconk, 17F
大部分公司法務的存在價值主要不就是當個門神嚇人用的嗎?

wtfconk, 18F
曾被某國際I廠喊保留法律追訴權,直接回洗他的臉,法務咧…

wtfconk, 19F
統一對這件事的處理方式似乎就是冷處理,只是現在好像出了

wtfconk, 20F
個豬隊友?好在碰到的是被嚇到的板友而非惹到其他人…

jht37, 21F
推原Po這篇文!

mikonico25, 22F
希望能保留這篇 至少小老百姓們可以了解一下相關法條

mikonico25, 23F
跟案例 之後不幸遇到類似事件也有個參考

yeardoss, 24F
廠商沒明說 不是要告毀謗 而是懷疑蟑螂是原po自己放的

yeardoss, 25F
要告恐嚇詐欺 換作是我 我當下開吃沒錄影我也會縮

yeardoss, 26F
大公司律師一堆陪你玩 小老百姓玩不起

bccbus1228, 27F
提告能捍衛商譽XD一定是沒上過危機管理…

pederast, 28F
重點不是能告什麼,而是要透過"告"的手段達到平息事情

citywanderer, 29F
說到這 交給衛生局就夠了嗎?衛生單位如果吃案呢?

en90508, 30F
有沒有人知道該品種生物是在煮便當時就進去還是之後才放

shadwell, 31F
只能說吃定一般人怕麻煩 真的靠北

tengobo, 32F
找立委

en90508, 33F
入的,這種化驗的出來嗎?

shadwell, 34F
跑警局跑地檢 或許最後不起訴 但要花勞力時間

misu2718, 35F
官僚最會先通報再去"突檢",然後1.查無不法2.有小缺失

misu2718, 36F
,但跟本案無關,3.有缺失,限期改善...然後消費者吃屎

misu2718, 37F

en90508, 38F
我也覺得是怕被說該生物是自己放的,如果確定這種化驗的出

vicky8452514, 39F
別刪別刪,我這小老百姓還是要知道的~

wtfconk, 112F
罰賣牙線棒這類的民眾倒是很積極啦www

chick11, 113F
不要自刪拜託,有些推文不知道兇什麼,我自己不是專業但

chick11, 114F
會想長知識,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才能評估怎麼選擇,一句小

chick11, 115F
蝦米對抗不了大鯨魚酸很簡單。

cookkk, 116F
拒買桶二啊啊,這樣欺負他們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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