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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違停還存在是否證明社會其實同意違停
1. 一般道路車道寬一律3公尺,左、右轉專用道及較窄的路口2.75公尺。
2. 雙向各一線且無法設偏心式左轉道的市區道路,車道寬一律2.75公尺。
(巷弄則為2.5公尺,並禁止大型車進入)
3. 車道以外的空間一律劃為路側設施帶。
4. 路側設施帶預設為人行道,再視不同路段需要,部分改為其他設施。
(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大客車站牌、避車彎、卸貨區及停車格)
5. 沿線建築物若有自用車輛進出需求,須將實體人行道緣石改為二階式階梯狀,
並禁止自設斜坡,使車輛不易違法行駛於人行道。
(關於人行道還有不少具體想法,在此先不談)
台灣一堆雙向各兩線,沒人行道的市區道路,由於違停嚴重,實務上為
「可路邊停車的雙向各一線」,在雙向各一線的運作方式下,市區道路就算壅塞
,也不至於完全無法通行。
既然如此,何不用台灣人最愛的「就地合法」,透過完善的空間運用,同時兼顧
行人安全與停車需求,並維持恰好足夠的運輸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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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違停還存在是否證明社會其實同意違停
car06/0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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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06/0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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