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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 → qqq3892005: 個人見解: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4-11 政治人物定義為曾任公職或現有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重要黨職人員。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只要曾任公職,在未特別註明其“ACG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相關身份”之情形下提及名字,均視為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提及政治人物,終身有效。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原因是目前政治討論風氣,多有以人打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黨情形。 36.234.233.76 10/04 11:11
(中間文多恕刪)
: → qqq3892005: 特殊情形: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1,ACG相關業者參政如何算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討論其ACG身份者不罰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如政治人物Cosplay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或在討論國產漫畫時提及現已從政之漫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畫家D的姓名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但如提及時特地註明政治身份者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如:議員這麼閒還來cos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2.當事人死亡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仍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3.無任過官職及重要黨職,但積極參與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政治議題者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單純提該人無違規,如館長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但若是討論“該人物提及政治議題、參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與政治事件”,則自然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與其是否積極參與政治議題無關,引述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任何人提及政治議題或參與政治活動,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都是在討論政治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4.選舉候選人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政黨提名、黨內初選及連署開始起,視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為擬參選人,準用政治人物條款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在此之前口頭表態均不算政治人物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提名、初選、連署未通過者回復原身份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參與登記且被列為候選人名單者,終身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視為政治人物 36.234.233.76 10/04 11:16
: → qqq3892005: (如該人有從事ACG活動,討論ACG部分 36.234.233.76 10/04 11:16
: → qqq3892005: 仍無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6
即便你寫了這些, 仍顯然不夠完整:
一、上述公職(官職)範圍為何? 曾任公務員是否算公職/官職?
二、上述選舉範圍, 是否包含村鎮里長選舉?
三、如上所訴:
政黨提名、黨內初選及連署開始起,視
為擬參選人,準用政治人物條款
在此之前口頭表態均不算政治人物
提名、初選、連署未通過者回復原身份,
參與登記且被列為候選人名單者,終身
視為政治人物
(如該人有從事ACG活動,討論ACG部分
仍無違規)
請問你本人曾於何處聲明、或依此標準判決?
亦或你覺得板規可以隨意解釋,
反正只要板主高興就好?
: 推 qqq3892005: 3.被檢舉人稱“沒人有義務看水桶紀錄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亦是無意義陳述,每個判例第一次發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生時都是無先例的,更無水桶紀錄可看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難道就可當成免罪理由?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應該是看板主判決有無違反板規解釋範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圍,而不是看板規有沒有明文寫出這樣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違規。否則板規4-5沒寫什麼詞算人身 36.234.233.76 10/04 11:22
問題就是你違反板規解釋範圍。
: → qqq3892005: 攻擊,板主豈不是無法判違規,就算拿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法院判決佐證,被檢舉人亦可強辯“板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規沒規定要看法院判例”。難道可脫罪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1b6D_lgP (C_GenreBoard)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近期小組判例也表明,板規沒明寫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項目,不代表無法判違規,結合實際情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境與板主判定有無犯意,做出合乎板規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之判決,才是板主的職責 36.234.233.76 10/04 11:22
正如你上方所述:
「結合實際情境與板主判定有無犯意,做出合乎板規
之判決,才是板主的職責」
所以我在論及直播主抽菸一事,
以黃國昌舉例時, 請問我的 4-11 犯意為何?
1. 我是確知黃國昌已非現任政治人物,
且我於討論過程中, 並未涉及黃國昌關於任何政治的內容。
2. 後續討論並無引發任何政治相關爭執。
3. 我亦非鬧板、鑽漏常客, 未曾被4-11檢舉成案過,
即便其他檢舉成案, 距今都已數年之久。(2021桐生可可案已被群組駁回)
我就是在等你這句話,
請詳述我的 4-11 犯意為何?
感謝。
我是不是該追加檢舉你違反C_ChatBM瀆職,
這本應於C_ChatBM板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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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回文串
2100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C_GenreBoard10/04 04:43
0200
> Re: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C_GenreBoard10/04 11:41
131
Re: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C_GenreBoard10/0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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