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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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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9-02 19:22:00
留言247則留言,36人參與討論
推噓56 ( 582187 )
※ 引述《reason825 (reason)》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wQ4jeeW4o
: 大約第三分鐘開始,講了10多分鐘 : 聽內容應該是沒什麼立場的解讀這事件,順便解釋很多法律問題 : 沒逐字稿,有興趣自己聽囉 : 我自己簡單結論: : 1.合約終止有效 : 2.沒有球監可能 : 3.委任解約負賠償責任,合約有寫就照合約賠 : 沒寫就需要舉證實際損失求償 : 4.大聖看起來輕鬆可能法律相關問題都已經了解(台新方教學) : 兩聯盟並沒有任何約束條例,很難說他就是惡性挖角 : 歡迎討論 關於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的差異來說,我個人有個疑問想請問鍵盤律師們, 推文有寫道,如果當初獅簽的是僱傭契約就好了,最主要的原因是,僱傭 契約是不能夠單方面任意終止的, 那公堂之上來假設一下,假設今天大聖跟獅簽訂的是僱傭契約,那難道獅就可 以主張因為獅與大聖的僱傭契約是先簽的,因為這張僱傭契約還沒結束,所以 台新與大聖後來簽的那張契約<無效>嗎?? 我這邊說的是<無效>喔,代表大聖一定要去獅報到,代表只要簽了僱傭契約, 之後只要這張僱傭契約的期間沒走完,後面跟其他球團簽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嗎?? 那如果不能這樣主張(或者需要上到法院搞個一年半載才能確定),那獅跟 大聖簽的是委任,大聖不去賠違約金,簽的是僱傭,不去還是賠違約金, 就像鄉民說的,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那為什麼要強調當初應該簽僱傭? 對於雙重合約來說,無法履約也都是賠錢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認為委任與僱傭契約差別在,當兩聯盟無法用聯盟規範對方球 團行為時,假設是委任,那大聖Thank you獅,再去跟台新簽約,比較沒有 兩份合約期間重複的道德觀感問題,簽僱傭契約則一定會有兩份合約期間 重複的問題。 以上是兩聯盟的情況,單一聯盟的話,聯盟規章會去判斷球員歸屬哪個球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3597298.A.EFB.html

Re: 回文串

56247
> 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basketballTW09/02 03:41

247 則留言

※ 編輯: acerttt (36.224.2.124 臺灣), 09/02/2023 04:00:35

beautydots, 1F
主張無效的話要繞到民法71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民

beautydots, 2F
法72背於公序良俗,我認為若獅隊簽僱傭、台新在重

beautydots, 3F
複的期間簽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的惡意挖角會比

beautydots, 4F
較明確,從而獅隊可以訴訟主張台新的約無效+台新

beautydots, 5F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救濟手段除了上法院,可

beautydots, 6F
以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有調查

beautydots, 7F
權且可以作行政處分(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beautydots, 8F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

beautydots, 9F
元以下罰鍰,還可以繼續罰到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beautydots, 10F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這個應該會比較快。目前這

beautydots, 11F
樣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如何認定,也是很重要的一點,

beautydots, 12F
值得我們繼續觀察。然後我看法條,理論上僱傭契約

beautydots, 13F
債務不履行賠得會比較多,嚇阻力應該也會比較強。
沒錯,委任跟顧傭的主要差別就是賠錢的大小,嚇阻力的差別, 會決定要簽兩份合約導致其中一份無法履約的,就是會這樣做。

dgq75148, 14F
如果簽的是僱傭 就沒有台新說的在知道林秉聖沒有其

dgq75148, 15F
他有效合約的情況下簽約的事情 所以林8/15之後到現

dgq75148, 16F
在應該只會有攻城獅一張合約

Yu112927, 17F
林秉聖沒救了

ZIDENS, 18F
如果是雇傭 台新就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

ZIDENS, 19F
所以合約無效 就沒後面的事了

ZIDENS, 20F
你以毀約為前提當然是怎麼簽都可以解的

ZIDENS, 21F
這世界上不存在真正具有強制力的合約 你可以用生命

ZIDENS, 22F
反抗
我不懂Z版跟dgq75148板友是好傻好天真,還是真的就是護航到無下限?? 今天決定這份契約是僱傭還是委任的只能是法官,沒有任何標準版公版的契約樣式, 就算獅主張自己簽的是僱傭契約,台新還是主張大聖跟獅的合約無效,大聖還是主張 這是委任合約可隨時終止,所以你們兩位的說法就像是, 男朋友跟女朋友說,就是因為妳上班時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沒有簽僱傭合約),所以 我才會出軌,如果妳沒有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我就不會出軌。 獅簽了僱傭合約,大聖就不會跟台新簽約?? 所以大聖跟台新簽約,錯的是因為獅 沒有簽僱傭合約?? 今天獅跟大聖已經沒有了契約成立基礎的信任關係(還有可能是因為台新的慫恿), 結果錯的是獅沒有跟大聖簽僱傭合約??

rocket101, 23F
版主說的是

Joshuaian, 24F
真理越辯越明

Joshuaian, 25F
另外,前一篇很多人說專業的悍創不可能違約金沒設

Joshuaian, 26F
或是設的很低。偏偏這就專業在林宜輝吳岱豪辛巴這

Joshuaian, 27F
些高價球員在表現不理想時,球團處理起來容易,還

Joshuaian, 28F
有伊波卡的第二年保障合約如何賠償的問題
所以小力才會在YT上要求球員趕快加入球員工會,至少有工會的力量幫忙爭取。

elve7878, 29F
假設不成立 契約不會明文寫聘用球員為球隊打球是委

elve7878, 30F
任還是僱傭

elve7878, 31F
今天契約甲方聘用人發現契約存續期間有對自己不利

elve7878, 32F
的狀況 就有空間可以主張契約是委任或僱傭
沒錯,就是因為是哪種契約只能由法官判斷,所以兩方就是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elve7878, 33F
說到底還是職業球隊的法制化不完整 球員簽契約到底

elve7878, 34F
是委任還是僱傭 中職十幾年前就吵過了 結果實務判下

elve7878, 35F
來還是有些判委任有些判僱傭

elve7878, 36F
最後身為獅迷 還是呼籲攻城獅 錢出的沒人家多 不要

elve7878, 37F
像上D卡公審前女友的人一樣 想帶風向訴諸道德 明眼

elve7878, 38F
人都知道 你們要的不是球員 只是想要多跟台新凹賠償
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就叫做凹賠償??而且兩聯盟的合約爭議就是只能靠民法, 民法對於合約就是信任基礎,就是無法履約就賠償,這不是職業球隊法制化能解決的。

split1000, 39F
那不能公審前男友嗎XXXD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5:24:19

Dope5566, 316F
樓上別說風涼話了

KwonCho, 317F
只看到原po一直在鬼打牆

doS16, 318F
如果覺得自己的主張很容易被打臉的話,其實是可以不

doS16, 319F
用跳針一整篇文。獅自己都說是委任約,一直幫他跳針

doS16, 320F
有僱傭的可能是在幹嘛

doS16, 321F
看下一篇新聞獅上法院就是要個委任違約的賠償而已,

doS16, 322F
怎麼能腦補成獅要爭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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