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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NET的委任律師陳義文今天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關審
: 理、認定,擅自提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地政事務所證實,基隆市政府
: 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公告,NET確有提出異
: 議,但認定為NET與大日開發間爭執,駁回其異議,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
: 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 陳義文說,NET在2月19日於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後,2月20日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異議,
: 地政處應該依法邀集市府、NET進行調處,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後15日起訴,
: 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才可依照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 他批評,爭議要交由法院判斷,但是地政所昨天發函指,因債之關係所發生權利義爭執,但
: 是法院尚未針對此事判斷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務所今天說明,主富服裝公司(NET)雖依規提出異議,但經地政所審查後認為
: ,屬該公司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兩造間,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爭執,因此駁回其異議
: ,該公司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再依判決結果辦理。
: 與此案均無關連的律師林富貴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權利人跟義務
: 人有關之權利關係有爭執,地政事務所應該駁回登記,申請人可依57條第3項提出訴訟解決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
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
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NET 異議是屬於
"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中的哪一個?
NET 說他是出錢的人 但是出錢的人在土地登記規則中有什麼地位?
79條
是起造人? 基地所有權人? 還是有起造人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都不是的話
按照這位跟本案什麼關係都沒有的律師的意見就是:
只要有人去跟地政機關異議
說他跟申請登記的權利人有糾紛
地政機關就不可以登記要駁回
讓申請登記的人去提訴訟確認才能登記
律師現在是這麼缺案子嗎?
每天派人去地政機關對每一個申請登記案子異議
地政機關都必須要駁回登記
而申請人都必須要跟異議人和解或提訴訟等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完成登記...
: 。
: 基隆市政府以書面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申請為2到4樓的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收
: 到市政府的申請書後要公告,公告期間如果有人聲明異議,「除非異議顯無理由」,就會駁
: 回申請人申請。
: 林富貴說,駁回之後,市政府可依照57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或者第3項規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雖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
: 關,所以它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爭執,地政機關在收到有
: 人異議後,不能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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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綠師:不可以登記!!
: 北海王:快點去登記!!
: 我覺得基隆市長也太難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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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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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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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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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
Gossiping02/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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